经销商自制购车合同藏霸王条款
业内呼吁用行政手段推广汽车买卖合同范本
晚报 庄键 报道
经销商可任意拖延交车时间,消费者却无权要求赔偿,而消费者要求退车时,经销商却可以没收订金……这样的霸王条款在沪上汽车经销店提供的专用销售合同中并不鲜见,签下这一合同的购车者在遭遇纠纷时只能自认倒霉。而《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八年却乏人问津,消费者甚至不知道有示范合同存在,业内呼吁采取一定的行政督促手段配合推广。
霸王条款傍身交车无限延期
今年五月,张女士在沪西一家汽车4S店选中了一辆家用轿车,并签署了销售合同。不过,由于与4S店就预定交车日期发生纠纷,张女士在一个月后决定不在该店购车并要求退还订金。
经多次协商,4S店仍然拒绝退还订金,而其依据正是张女士当天签下的销售合同。 “当时没有仔细查看合同文本,听信了销售员的口头承诺。 ”张女士事后回忆说。不过在法律专家看来,这份由4S店提供的销售合同中,存在着诸多霸王条款,而在这些合同陷阱的保护下,消费者维权存在着诸多障碍。
该合同中约定了预定交车日期为30个工作日,不过注意事项中却有这样一条:“如因车辆逾期到货造成乙方(经销商)无法按预定日期交车时,甲方 (消费者)允许乙方变更交车日期。 ”上海市消保委法律和理论研究部部长唐建盛表示,该条款为经销商留了“后门”,单方面给予其随时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经销商甚至可无限期延迟交车。上海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有安律师也分析说,虽然经销商交货时确实会存在延迟交车的情况,但这一条款减免了经销商应承担的责任,有霸王条款之嫌。
而在违约责任中还有这样一条,“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乙方对甲方不负有赔偿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要求退车或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的,则乙方有权没收订金作为违约金。 ”唐建盛表示,不可抗力致违约符合相关规定,但是加入了“等”字,就给经销商留下了许多可操作的空间。他分析说,“如果经销商一直不交车,消费者也无法要求赔偿,但换做消费者要求退车,经销商却可以没收订金,该条款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
行政督促合同示范文本推广
业内人士表示,大部分沪上汽车4S店都有各自版本的销售合同,而其中类似的霸王条款也并不鲜见。目前上海市消保委正组织收集相关案例,对汽车销售合同领域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
事实上,早在2004年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就已出台,不过这份合同很快被证明“叫好不叫座”,出台后就没了下文。
业内人士表示,国家层面汽车三包条例的长时间缺位以及配套行政措施的缺乏,使得这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示范文本至今未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唐建盛也认为,示范文本之所以没有得到推广,一方面是经销商更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专用合同,而消费者对于示范文本的知晓度和重视程度不够,只能够听任经销商“摆布”。同时,销售合同是根据双方合议签订的完全民事行为,法律法规也不可能对此过多介入。
周有安律师表示,为了使此前出台的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与将来国家层面出台的汽车 “三包”规定有良好的衔接性,可在该文本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更新,并像房地产交易合同那样采取一定的行政督促手段予以配合,真正将该合同予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