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对7家商超“标高原价再打折”通报处罚
家乐福光谷店“假打折”被罚15万
本报讯 (记者龚萍 通讯员张水清 王丽华)昨天,市物价局通报称,该局近期查处了武汉汉福(家乐福)超市等7家商场超市的价格欺诈行为,分别处以5万到15万不等的罚款,共计50万元。
其中,家乐福光谷店于4月3日至4月16日期间,在卖场内开展了购爱仕达产品满额送礼的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销售的爱仕达无油烟锅标示价格为239元,而在促销前七日内,该商品的实际成交价为199元。其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被处以15万元罚款。
4月下旬至7月底,市物价局在全市商业、金融、房地产、旅游行业开始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百日整治行动。
市物价部门承诺,价格举报专线12358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欢迎市民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奖励。
市物价部门公布 十大价格欺诈陷阱
昨天,市物价局根据查案经验总结出十大价格欺诈陷阱,并根据我国《价格法》进行剖析。根据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以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虚假标价。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虚假折价。在开展优惠折价活动中,标价不得高于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卖场的最低交易价格。
虚假降价。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示的原价为虚构价格。
虚假减现。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虚假特价。特价商品所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虚假宣传。商家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含有附加条件时,但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虚假承诺。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明确的承诺。
虚夸标价。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虚假馈赠。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