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仲晓
近日,来自上海的车主王先生向媒体反映,其在2010年8月份购买的全新福特福克斯轿车,竟在其停车买水短短5分钟左右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车辆自燃事故。后经上海市消保委专家鉴定为电器短路引发的自燃,但4S店及长安福特主机厂却拒不认可,并认定车辆自燃非汽车本身质量问题造成,因此不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消保消保委给出的处理意见是:根据专家陶巍现场勘查后确认,车辆自燃是电子模块由里向外燃烧,经分析是电子模块积电,引起高温,短路后引发自燃,且厂商和经销商未按照国家流程处理,由第三方进行车辆拆检,而是在没有第三方或消费者监督的情况下自行拆检车辆,应承担责任;消费者则不应在车辆上放置易燃物品,助燃火势。因此建议被诉方及主机厂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将该车辆按照15年的使用年限,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折旧后的价格,消费者补差价的情况下补偿同款型车辆,其他附加条件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