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人”的规矩
围绕着荧光剂的话题,知名打假人王海与洗涤行业大佬“蓝月亮”的较量,一直为公众所关注。目前,双方间的名誉权纠纷正在二审之中。
值得一提的是,相关的诉讼中,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可谓场场胜出。导报记者留意到,几乎每一次的争辩,企业都会搬出行业标准《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据以说明其产品是合格的,而这些陈述也最终为法院所认可,该行业标准俨然已成为此系列案件的成败关键之一。
然而近期,有杭州市民对此提出了异议。对诸多社会问题比较关注的市民张仁广指出,包括《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在内的诸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制定过程中,消费者的参与权、话语权都没有得到有效实现,这种在制定程序上存在着缺陷的标准,从诞生之日起就属于“先天不足”。
王海指出,荧光剂行业标准的制定及实施距今仅数年,由此可证实,洗涤剂中添加“荧光增白剂”的安全问题尚未经长期的研究与实践。
公众质疑,一直以来,许许多多的产品标准,被少数专家、龙头企业所把持,这已成为标准制定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消保人士表示,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标准的问题,但我国的许多标准,事实上都不“标准”,不公正、不公平,也不科学,更没有先进性。
标准成制胜关键
荧光剂风波源于2011年6月20日。当天,王海连续通过微博称蓝月亮洗衣液中检出的荧光增白剂是一种致癌物质。上述言论一出,旋即引发业内震动。当日,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即发表说明,称行业标准所规定使用的荧光增白剂安全可靠,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6月25日,蓝月亮也随即发表声明予以回击,核心内容之一即所使用的荧光增白剂完全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是安全环保的,产品经国家权威机构检测,质量合格,无刺激性。
当年6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受理消费者叶茂良状告蓝月亮一案。当年底,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请求被驳回。该案审理中,蓝月亮公司辩称,涉案产品经过相关部门的抽检,产品完全合格、符合行业标准。在判决中,法院对企业的这一辩解予以认可。
2011年7月8日,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受理蓝月亮诉王海名誉侵权案。蓝月亮公司再次提出,其添加的荧光增白剂是安全无害的,理由之一是行业标准中明确指出了可用于生产衣物洗涤剂的荧光增白剂种类,其添加的荧光增白剂在此范围之内。
黄埔区法院对上述说法予以认可并认为,如果被告(王海)认为行业标准有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被告完全可以依据科学试验或科学论证得出的事实和结论,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建议修改行业标准。法院最终认定王海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
在一起起诉讼中,蓝月亮公司最终都得以胜出,其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已成为该案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小圈子订立标准
据了解,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的《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属于轻工行业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标准的起草单位为: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上海合丽亚日化技术有限公司、沈阳新纪化学有限公司、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上海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标准的6家起草单位中,有4家企业以生产荧光增白剂、洗衣液增白剂为主营业务,而蓝月亮公司又与该标准组织起草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最为关键的是,该标准里面压根就没有提及荧光增白剂的风险评估结果、安全用量、风险及警示标示办法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王海曾在相关诉讼中指出,该行业标准的制定及实施距今仅数年,由此完全可证实,在洗涤剂中添加“荧光增白剂”的安全问题尚未经长期的研究与实践。
王海事后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国内现有荧光增白剂的论文大都系荧光增白剂行业所作。在国外,除洗涤剂行业外,医生、消费者组织普遍认为荧光增白剂系致癌物或者潜在致癌物质。另外,吸烟致癌的研究历经数十年才得出确定性结论,而目前国内外均没有对荧光增白剂进行十年以上连续微量使用的毒理性研究,长时间微量使用的风险尚不完全确定。
“一直以来,许许多多的产品标准被少数专家、龙头企业所把持,已成为标准制定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而另一方面,消费者的参与权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杭州市民张仁广告诉导报记者,相关产品标准的制定,尤其是涉及大众生活的各种产品的标准的制定,消费者理应享有参与权与话语权。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公众参与标准的制定,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通过导报维权QQ(541845077)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中规定,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审查行业标准时,应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用户、科研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指出,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及消费者等。
导报记者了解到,现实中,相关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几乎没有消费者的身影。而实际的参与者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以《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为例,该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下称标委会)起草、制定,而标委会与代言行业利益的行业协会的关系甚为密切。公开资料显示,标委会第一届主任委员由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担任,第二届主任委员由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长担任。
《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起草单位,除了4家行业内的企业外,另一家单位“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又与标委会的关系非同一般。标委会秘书处即设立于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的相关专业委员会也依托于该院。
消费者话语权缺失
通过与标委会秘书处的联系,导报记者获悉,尽管标委会认同消费者应当参与其中,但是受到这样那样的条件所限,《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制定过程中,实际上并没有用户、消费者的参与。
与导报记者的沟通中,秘书处的一位人士先是对消费者代表的定义提出了疑问。他认为,人人都是消费者,该标委会不仅有来自生产企业的,也有来自研究院所、大专院校的代表,以及主管部门、政府机构的人员,他们都是消费者,因而该标准的制定符合规定。
而与此同时,该人士也承认,荧光剂标准的制定,实际没有消费者的直接参与。“消费者就算参与了,也看不懂啊,不搞这个行业的,他能懂吗?给你话语权,你也说不出一二三四五啊。另外参加标准制定,还涉及到费用的开支,标委会没有这笔钱,不可能提供经费,参与方都是自行解决经费的,而消费者个人不一定承担得起,也不可能承担的!”该人士称。
另据介绍,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参与,该标准的制定过程是公开的。相关资料都在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网站上公开,即便消费者开会不参与,他们仍可以提意见。“但是,我们没有收到以个人形式提交的意见。”该人士称,他们通过网站征求公众意见,但没有消费者参与,那就是另外回事了,他们也不可能街上随便拉人参加。
通过自身网站的公开,能有多大的关注度?有多少公众可以获知信息?导报记者就此提出疑问。对方答称,如果通过登报公告又涉及到费用,这同样没法解决。
《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主要起草人,来自两家研究院和4家企业。这样的格局是否具有广泛性?就此疑问,标委会秘书处的这一人士指出,6家单位已经算多了,其他国家标准的起草,一般也只有三四人。所以6家单位参与,已足够广泛。
利益格局亟待重塑
针对导报记者的采访,杭州市民张仁广认为,将企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的人员混同普通消费者,以及“人人都是消费者”的提法显然是在“偷换概念”。从正常思维去理解,相关规定中的“用户”、“消费者”应当独立于上述人员之列,与当事方无利害关系、监管关系等并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独立第三方。而且,相关法律条文已将这一群体单独设立,以区别于其他单位和机构的人员。
“此外,标委会提出的经费难题,也暴露出了标准制定中的一个亟待破解的困局。这一现状的存在,只会进一步加剧少数寡头企业、少数为利益集团代言的专家、学者对于标准制定的控制权。”张仁广认为,通过制度设计去破解经费短缺并不是难以逾越的问题,关键在于相关方面是否有意愿去这样做。也许他们并无意于打破现状,而更加乐见于这一现状的长久持续。
“普通消费者不懂专业知识,难以参与其中,这也不是将消费者排除在外的充分理由,中国人口众多,行家型的消费者还是有的。而且随着相关消费者团体的日益强大,他们完全有能力介入到这样的事务之中。”杭州市民张仁广称,他自己就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但对于产品标准的研究却是他的一项爱好,如果有机会能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他会很有兴趣。
张仁广指出,不管基于怎样的客观条件所限,包括《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在内的诸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制定过程中,消费者的参与权、话语权事实上都没有得到有效实现,这种在程序上存在着缺陷的标准,从诞生之日起就属于“先天不足”。
“当前许多消费安全的话题,归根结底是标准的问题,但是我国的许多的产品标准,事实上并不‘标准’,不公正、不公平,也不科学,更没有先进性。通过对标准制定权的控制,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局面比比皆是。”浙江省消保委社会监督员沈天告诉导报记者,标准的制定,有拍板权的往往是一些不懂行的官员,实际操作、起草、修订、讨论的人员又是企业的代表、行业的代表,而真正的利益相关人倒是被排除在外了,这样的不正常局面亟待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