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5月12日消息(记者乃日斯克)苏宁易购(微博)是苏宁电器(微博)集团的B2C网上商城,还曾经因“降价风波”吸引过众多消费者关注。最近,有多位听众给央广新闻热线400-800-0088打来电话,说是今年五一期间,参加了“苏宁易购”在广州,北京等地的彩电促销,付了钱却莫名其妙地被取消了订单。这回的“促销”到底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从4月27日开始,“创维(微博)彩电优惠价格”的促销成了“苏宁易购”网站一处打眼的广告,杭州的何先生说,当时的促销广告里说,创维42英寸3D LED彩电,原价3800多元,网站标价只有2611元,而且承诺消费1000元,就赠送100元的优惠券。优惠券可以直接在“苏宁易购”抵用现金。27日当天,何先生就下了单,一买就是两台。
何先生:他第一次的送货时间是5月2号。5月1号他就发来一条短信说,因为销售火爆已经断货,预计2012年5月13号左右到货,到货之后尽快为您安排服务。随后,广州苏宁分公司那边给我打电话说,这款没有货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有货。
订单上显示5月2日送货上门,眼看时间已经过了,货还是没来。何先生说,曾在5月4日收到过苏宁客服的电话,表示到货时间无法确定,希望他能自愿退订,拒绝之后,再刷新网页,何先生发现,尽管这款电视还在销售,但自己的订单已经被取消。
何先生:他就不管你有没有要求,强制退款,退款就算了, 他把你之前给你送的100块钱的券折成现金扣了。
订单被单方面取消,连“优惠券”也被扣了钱,这并不是何先生一个人的遭遇。更多的消费者说,同是苏宁易购,同是创维3D,苦等不来彩电,订单页面上,付了2611元的货款,退回来的却只有2511元。
广州周先生:是你们单方面造成的退货,而且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在订单那里操作退货了。
北京张先生:4月23号他们给我打来电话,承认是他们的原因,导致我不能付款。
苏宁易购的五一促销产品—创维42E82RD彩电的促销页面(听众提供的图片)这么多消费者同样的经历,看来这不是偶然,苏宁易购方面对此有没有什么么解释?消费者不愉快的这次购物经历,到底是商家卖的什么药?消费者们谁也不想吃哑巴亏,大家纷纷联系了苏宁,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在消费者提供的录音中,苏宁的回答倒是五花八门。
苏宁客服:因为您买的机型本来就是一个(优惠)活动机型。 那个活动的机型,数量是有限的。
苏宁客服:我们咨询了相关的人员,看是否能按3599元的价格下单,这款机型是无法优惠的。
张先生:我这款下单时按2485元价格,你们要按3000多的金额给我下单,那我在这还买什么?
苏宁客服:那这个确实很抱歉。目前我们后台的处理就是这样的。
记者辗转联系到苏宁易购品牌部经理李鹏,他解释说,工作人员在维护价格时出现问题,导致价格标注错误。他说,苏宁承诺向消费者提供200元的通用券来赔偿损失。
李经理 :这个事情的确出了一些问题,我们当初在维护这个价格的时候,工作人员维护错误了。因为这个维护错误我们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后来导致出来这样一批差错。
商家给出的解释是“价格标错”,这样的说法恐怕很多消费者并不陌生,北京惠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占领说,这种促销行为存在欺诈的嫌疑,而缺货并不能成为取消合同的法定理由。
赵占领: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以缺货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是违约的做法。因为这个缺货不能成为取消合同的法定理由,因为他的货品有两种,一个是标准化的商品,一种是独一无二的商品,就这一件,如果现在缺货了,如果货损坏了,我们没有办法支付了,只能解除合同,这个事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是标准化的商品,缺货之后还可以进货,所以商家不能以这个理由单方解除合同。除非消费者接受。
至于不少消费者疑惑的“优惠券”的使用,赵律师表示认可,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优惠券并没有违反约定,是合理的。
赵占领律师:这个时候优惠券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但这个过错并不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的。所以这个优惠券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苏宁的客服广告依然写着“至诚至真”,而这场“促销”的风波究竟能否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解释,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