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调整为票价的20%
本报讯 (通讯员敖颖婕 记者徐亢美)一家航空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行规定机票退票费为票价的40%,此举引发一起讼案。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中认定,被告航空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应将机票退票费调整至票价的20%。
去年4月11日,原告何某打算与3名亲友出境旅游,通过某旅行网向一家航空公司预购了上海往返欧洲的4张机票,每张往返机票单价为人民币4950元。在支付了票款后,因故不能成行。何某于去年7月10日通过网站办理4张机票的退票手续,航空公司在办理退票时共收取了8000元退票费,每张机票退票费高达2000元。
因退票费太高,何某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退票款80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何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航空公司应将退票费调整至票价的20%。判决还指出,原告何某只能就其本人的机票行使诉讼权利,而不能代表其他旅客来主张权利,因此被告航空公司应归还原告退票费1010元。
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在终审该案后认为,退票费主要用来弥补退票环节的成本,在确定退票费金额时要考虑承运人与旅客双方的权益,被告航空公司利用其缔约优势,以格式条款形式强行规定向旅客收取高达票价40%的退票费,此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明显加重旅客的负担,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酌情将退票费调整至票价的20%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