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5月2日电(陈静 敖颖婕) 网上订购往返欧洲的机票,单价不过4950元,退票时航空公司竟收取2000元的退票费。同时退了4张机票的何先生觉得费用高得难以承受,便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今日获悉,上海一中院刚刚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航空公司此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并对原审所作退票费调整至票价20%的判决予以维持。
去年4月11日,何先生通过携程旅行网向某航空公司购买了上海往返欧洲的四张机票,打算出行的除何先生本人外还包括了另三名亲友,行程自2011年8月2日至17日,何先生为此支付4张机票票款共计18,570元。当时携程旅行网订票界面显示,某航空公司所售上海至罗马MU787航班的未使用退票条件为1,000元。后何先生等因故不能成行,便于2011年7月10日通过携程旅行网办理了涉案4张机票的退票手续,但某航空公司为此收取了共计8,000元的退票费。
何先生认为退票费太不合理,遂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某航空公司返还退票款8,000元。一审审理后认为,何先生只能就其本人的机票行使旅客权利,而不能代表其他旅客来主张权利,同时将退票费用调整至票价的20%,判决某航空公司归还何先生退票费1,010元。可航空公司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某航空公司利用其缔约优势,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行规定向旅客收取高达票价百分之四十的退票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明显加重旅客的负担,且在本案中也实际损害了何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何先生退票所可能产生的相应后果,酌情将退票费调整至票价的百分之二十,并无不当。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