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生产的紫薯糕保质期为3天,但消费者却于4月3日在超市货架上买到。本报见习记者 丁嘉 摄
同一晚,相隔一小时,购买到的4包紫薯,竟有三包过期!消费者陈先生的投诉指向了全家便利延长中路店。在陈先生保存有购物小票,门店查看过监控录像后,全家方面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提出四包全部按照退一赔十来处理。只是他们对这几包“过期”的紫薯糕是否在他们店内购买依然心存疑虑,律师则认为,陈先生已经尽到举证责任,全家的怀疑必须要有证据支持,退一赔十是应该的,但误工费不应支持。无独有偶,本报编辑在4月1日当天全家昌化路店也发现了过期的三明治在售,并提醒营业员及时下架。
本报记者 俞韡岭
【读者投诉】
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 要求全家道歉
4月3日21点45分左右,陈先生和妻子来到全家便利延长中路店购买第二天的早点。当时陈先生并未进店。从事后门店提供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陈先生妻子是在收银时添加购买了两包紫薯糕。
约一个小时后,陈先生和妻子“怕两包紫薯糕当早点不够吃”,再次来到这家门店。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到,陈先生夫妇在摆放紫薯糕的货架前拿起大部分紫薯糕依次看了看,最终取走了两包紫薯糕并买单。陈先生告诉记者,如此仔细是在检查包装是否存在漏气。至于发现紫薯糕过期的时间,陈先生称在付钱时。“当时因为身后有人排队,所以我先把钱付了。”根据陈先生的说法,妻子从包里掏出之前买的两包紫薯糕后发现也过期,因此陈先生将4包紫薯糕一起放在收银台前和店员小王交涉,之间有过不愉快的交流。
事后记者从门店丁店长处了解到,4月4日一早他就致电陈先生,就店员小王言辞表示道歉,且希望陈先生及时将紫薯糕带到门店。据悉,虽然丁店长在电话中允诺“如果确实过期,按‘退一赔十’的标准赔偿”,但因其同时表示“第一次买的两包已出柜台,且时间间隔较长,故不予承认”,故而引起陈先生不满。陈先生向本报反映时就表示,要求全家承认卖过期食品的事实,且需出具书面致歉书,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来赔。
【记者调查】
1号紫薯糕(生产日期2012年4月1日)
由于“当时店内光线比较暗”,陈先生夫妇起初将生产日期看成“1月1日”。而接到陈先生投诉后并不知情的全家营业科长郭小姐也纳闷:“全家今年3月16日刚刚推出紫薯糕,怎么会有1月1日产的?可能是印刷错误。”但经记者查看包装,1号紫薯糕确为4月1日生产,不过期,无任何问题。
2号紫薯糕(生产日期2012年3月29日)
这一生产日期在4月3日肯定属于过期,但是郭小姐告诉记者,4月1日下午延长中路店刚做过大检查,“如果是3月29日生产的,肯定已经不存在了”,她称还问过大检查的负责人,负责人也表示不可能存在。同时郭小姐认为,如果2号紫薯糕是陈先生第一次购买的,“出过店很难判断”。郭小姐称,一般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后比较正常的处理方式是到店里和店员及时证明货架上有过期食品,而不是等到付钱后再说。
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陈先生妻子第一次买的两包紫薯糕确实是出自延长中路店?对此郭小姐表示,当天生产的紫薯糕只有一个批号,“无论是全家还是其他便利店,都卖这一个批号的紫薯糕,所以没法去证明。”不过郭小姐表示,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曾提出按4包紫薯糕都过期的赔法,但陈先生还提出了“误工费”一说。郭小姐说:“我们当时提出赔4包,按‘退一赔十’再赔80元,这已经是最高标准了,但陈先生提出要误工费,这个部分他们难以接受。
3、4号紫薯糕(生产日期均为2012年3月31日)
陈先生认为,保质期应该从生产日期当天起算,因此他购买时认为3月31日生产的紫薯糕在4月3日时已经过期。对此,闸北区工商局值班人员询问了食品科科长后告诉记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保质期从哪天起算,但一般按照从生产日期当天起算的原则处理。而当记者联系紫薯糕生产厂家时,厂家陈姓负责人也表示,厂里是按照从生产日期当天开始来计算保质期的。“如果紫薯糕是3月31日生产的,那么4月2日24点后就是过期的。”
郭小姐则表示,单纯看3月31日这个日期,显然也是过期的,可问题在于过期产品在4月1日前和4月2日当天已作下架处理,她不明白为何陈先生能在门店内买到过期食品,不过她也坦言目前并无证据表明陈先生在其他店购买紫薯糕。
对此,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徐游律师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凭借收银条和监控录像,已完成了在全家门店购买紫薯糕的举证义务,如全家怀疑消费者持有的紫薯糕来源不明,应拿出证据。不过同时,徐律师对全家的赔偿方案表示认同,认为合理,对于陈先生要求误工费则认为“很可能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无独有偶
全家昌化路店曾有过期三明治卖
本报编辑金小姐表示,4月1日下午六七点,她在全家昌化路店购买三明治时发现了一个保质期截至当天中午12点的三明治,于是马上告知店员。当时店员去相关货架检查后,将包括过期三明治在内的共3包过期产品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