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惊人有人铤而走险 处罚太轻有人“边罚边犯”
楚天金报讯 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时曝出制售病死猪肉案件,涉案猪肉数量和金额巨大。不久前,福建警方连续破获多起销售病死猪肉的案件。记者随同警方调查采访,揭开了病死猪“偷渡”出养殖场、流入市场、进而被端上餐桌的黑色链条。
黑幕:
“病死猪肉”轻松越过重重关卡
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民警在福州市乌龙江大桥北侧一小山半山腰的一栋小楼里,当场将犯罪嫌疑人刘永和控制。眼前的情景触目惊心——
3台大型冰柜内存放着恶臭刺鼻的病死猪肉,屋外运货车和屋内案板上也放着猪肉,上面爬满了蛆。猪肉总量超过2吨。
刘永和2009年开始租用此地,打着养鸡的旗号,从附近养猪场收购病死猪肉,再进行屠宰、分割,将这里变成了一个私宰“黑作坊”。
在另一个抓捕点,嫌犯凌建君落网。现场同样恶臭熏人、满地污血,黑乎乎的墙边摆放着用来制作腊肠的色素罐子,院子里挂着密密麻麻的腊肉、香肠。
经调查,刘永和等人收购、屠宰病死猪,将病死猪肉卖给凌建君等人。后者加工成腊肉、腊肠,销售给福州、温州、宁波等地商贩。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任何一个环节发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都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无法做无害化处理的要一律销毁。然而,上述案件中,这些病死猪肉未被无害化处理,而是卖到了私宰点,进而被制作成肉制品,最后销售。上述环节中,检疫、工商、质检、卫生、市场管理等重重关卡,形同虚设。
暴利:
收购价1元/斤 经手就能赚
刘永和非法收购病死猪案,只是制售病死猪肉犯罪的冰山一角。2011年7月以来,福建警方侦破一系列病死猪案件,查获病死猪肉1300余吨、制成品480余吨。
此前到底有多少病死猪成了盘中餐?具体数字可能没人说得清。
陈金顺是此次落网的犯罪嫌疑人之一,2005年曾因贩卖病死猪肉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11个月。出狱后陈金顺从2010年11月开始,再次贩卖病死猪肉。
陈金顺的病死猪肉,是从“上家”陈开梅、林彬霞夫妇购得。这对夫妇在仙游县枫亭镇铺头村一个废弃屠宰场屠宰病死猪。窝点由陈金顺提供,条件是屠宰的病死猪肉都卖给陈金顺。
陈金顺还交代,2010年11月到2011年7月,他从陈开梅夫妇处收购的病死猪肉多达60吨,转手卖给泉州、石狮、福清等地一些肉制品作坊。泉州的吴鸿就是“老客户”之一。
吴鸿告诉记者,买来的肉基本上都做了腊肉和腊肠,卖给小摊贩或消费者,“病死猪肉做成腊肉腊肠后是很难分辨出来的。”
自此,一个典型的制售病死猪肉产业链成型了。且每个环节都有利可图——收购病死猪的价格一般为每斤1元多或更低;屠宰后以每斤3到4元的价格卖出;加工成香肠、腊肉,以每斤10元以上出售。而市场上正规产品的价格基本都在20元以上。
拷问:
监管者众,管不住“病死猪”?
“管好猪场的病死猪,这个生意就堵住了。”陈金顺认为,制售病死猪肉产业链之所以能运行,源头就是病死猪能够从养殖场流出。
但陈金顺的说法,令相关监管部门尴尬不已,因为案件已证明:某些部门没能在源头堵截住病死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分析了监管的难度。阮齐林说,“主要是因为执法上存在操作困境。”
阮介绍,在我国刑法中,适用病死猪肉犯罪的条款主要有: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若适用第140条,需证实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或查处商品案值15万元以上,但“黑作坊”“黑工厂”大多无账可查;伪劣产品案值低,一般难以一批查证15万元以上。
若适用第143条,需证实“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污染物”,而这也难以及时证实,且食品存在腐烂变质、二次污染可能,不易封存保管留待日后鉴定。
若适用第144条,需证实食品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这要相应的技术设备才能鉴定。
上述这些法律规定,正是让一些不法分子屡犯不止,甚至“边罚边犯”的原因。就此,有法律界人士呼吁修改相关法律,使其更具操作性。
此外,有关人士也发出拷问:在犯罪源头,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到底都干嘛去了?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