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方打掉屠宰病死猪肉窝点,收购屠宰加工销售,每个环节利润100%
收购价每斤2块多,不到正常猪肉六分之一,多被制成腊肠腊肉
病死猪肉,凭何“通关”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
近日,福建警方打掉一个屠宰病死猪肉窝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病死猪肉收购价每斤只要2块多钱,不到正常猪肉的1/6。这些病死猪肉多被卖给一些制作腊肉腊肠的小作坊。据警方介绍,按照目前的检测标准,明知道是病死猪肉,检测结果却都合格,使执法缺少法律依据。
从不吃自己杀的病死猪肉
2011年7月,福建警方接到报案调查发现:在福州市仓山区有一个叫刘永和的人,长期以来屠宰并贩卖病死猪肉。据刘永和交代,2009年以来的三年多时间,他一直从一些生猪养殖场或者猪贩子手上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警方发现,刘永和非法屠宰生猪案,揭开的仅是不法分子制售贩卖病死猪肉的冰山一角。
就在警方查获刘永和非法屠宰病死猪案件的同时,福建省莆田市警方也破获了一起贩卖病死猪肉案件,并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陈金顺。经审讯警方得知,在莆田查获的收购、屠宰、贩卖、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的犯罪团伙中,陈金顺正处于贩卖的关键环节上。陈金顺交代,他收购病死猪肉,每斤只要2块多钱,还不到正常猪肉的六分之一,然后每斤加上1块钱卖给下家。警方调查发现,陈金顺的上线是做病死猪收购和屠宰的陈开梅夫妇。
陈开梅透露,为了逃避打击,病死猪肉的贩卖通常都是在一个小圈子内进行,他从2007年开始收购病死猪以来,屠宰的猪肉基本上都是卖给相对固定的“老客户”。陈开梅坦承,自从2007年收购病死猪以来,他从不吃自己杀的病死猪肉。
病死猪肉经过腌制作成腊肉腊肠
据警方调查,仅2010年11月到2011年7月,短短8个多月的时间里,陈开梅和林斌霞夫妇向陈金顺售卖的病死猪肉就多达60吨。如此大量的病死猪肉又销往哪里呢?据陈金顺交代,他从陈开梅、林斌霞夫妇那收来病死猪肉后,先储存在冰柜里,然后转手卖给泉州、石狮、福清等地一些专门作腊肉腊肠的小作坊,泉州的吴鸿就是长期从他这购买病死猪肉的老客户之一。
吴鸿交代,她之所以买陈金顺的病死猪肉,看中的就是价格便宜。正常的猪肉,即使批发价每斤也要10元以上,而从陈金顺那儿买病死猪肉,每斤只要4~6元左右。同时因为自己做的是腊肉腊肠,病死猪肉经过加工后,消费者很难分辨出好坏。
调查至此,通过陈开梅、陈金顺这一制售贩卖病死猪肉团伙,福建省系列贩卖病死猪肉案的面纱逐层揭开:陈开梅、林斌霞夫妇等不法猪贩,以每头20~50元的价格,从不法生猪养殖户或猪贩子手里收购来病死猪;屠宰后,再以每斤2~3元的价格,卖给陈金顺等肉贩子;陈金顺买来病死猪肉后,又以每斤4~6元左右的价格,贩卖给吴鸿等肉制品加工窝点,吴鸿等人将病死猪肉经过腌制处理作成腊肉腊肠后,以每斤13元的价格,批发给一些小摊贩,或者直接卖给消费者。这其中每一个环节,不法分子获得的利润率都超过100%。
明知是病死猪肉,检测结果却都合格
办案民警告诉我们记者,这次连续破获的制售病死猪肉案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各个环节分工更细致,隐蔽性也更强了。这无疑加大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同时警方指出,在办理这一系列制售病死猪肉案件的过程中,对病死猪肉的检测鉴定也成为办理案件的一个难点。
以福州警方查获的刘永和、凌建军制售贩卖病死猪肉案件为例,警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农业部门送去7份经犯罪嫌疑人指认为病死猪肉的样品,但检测的结果却出人意料。
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大队长潘志国说:“在这个鉴定、检测这方面,我感觉好像就是不完善,按说病死猪肉你至少能够鉴定出来它是病死猪肉,但是没办法,鉴定出来说明不了它是病死猪肉。”
据警方介绍,目前检测机构对猪肉检测执行的基本都是2005年实施的《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检测机构只对样品的兽药、农药残留以及铅、铬、无机砷等单项理化指标进行检测,而不检测猪肉中的病菌种类及含量。这种缺少针对性的检测方式,往往导致明知是病死猪肉,检测结果却都合格。这样进而直接导致的后果之一便是对病死猪肉案件的处理缺乏法律支持,严重影响打击力度。
用目前的法律,追究不了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病死猪肉的犯罪处理有3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超标准有害细菌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要求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
根据这些立案追诉标准,在福州市查处的案件中,作为收购、屠宰病死猪源头的犯罪嫌疑人刘永和,公安机关查证其销售病死猪肉4000多斤,案值只有2万余元,而其销售的病死猪肉又没有检测出有害物质,所以用目前的法律,就追究不了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