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获得用于“金属建筑材料”的“aopu奥普”商标和用于“照明器、风扇、电暖气”的“凌峰奥普”商标后,浙江凌普公司将商标“合二为一”,生产、销售“奥普集成吊顶”。这让经营浴霸18年的杭州奥普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
杭州奥普分别在浙江、北京起诉浙江凌普均胜诉。
杭州奥普董事长说,两个商标,相当于“一个注册在皮带上,一个注册在皮带扣上”。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表示,这是国内迄今为止最“高明”的傍名牌案件。
记者注意到,判决后,浙江凌普又在两个城市开起新店。
比邻而居 俩奥普让法官看走眼
张华(化名)是宁波的一位法官。她没想到,虽然长着“法眼”,自己也会被假货“欺负”。
2010年夏天,她到当地某著名家居商城,为新房挑选卫浴用品。她在3楼相中“奥普集成吊顶”。张华刚要掏钱,一个电话打来说有急事,她只得匆匆离开。第二天,张华再次来到家居商城,径直走进店面,交钱取货走人。回到家,张华越看越觉得不对劲,买回来的“奥普”和前一天看好的商品似乎不太一样。
张华第三次去家居商城才恍然大悟:自己头天挑中的“奥普”在三楼,次日买走的“奥普”在二楼。俩店面装修风格和员工工作服都很相似,而且都介绍是“奥普集成吊顶”。区别是,三楼的“AUPU奥普(微博)”,由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制造;而二楼的“aopu奥普”,由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制造。
张华致电浙江凌普,询问两个“奥普”是否为“一家人”,客服人员闪烁其词。张华把电话打到杭州奥普,得到的答复是:“您买了假货,浙江凌普与我们无关,我们也在维权。”
浴霸爆炸 凌峰奥普烫伤消费者
2011年4月20日,河南郑州市民李红(化名)为新房买了一套卫浴集成吊顶,包括浴霸、排风扇和照明灯等,价格4000多元。
“买奥普,就是看中它是名牌。”李红说,房子装修后一直放味儿,半年后一家人才住进去。
2011年11月19日晚,李红洗完澡站在镜子前擦头发,突然嘭的一声巨响,屋里一下黑了。李红还没反应过来,滚烫的玻璃碎片就已打在身上,“就像蜡烛油滴上一样,疼得我大叫。”李红说着声音变得颤抖起来,是浴霸玻璃管爆炸。李红说她的脖子、后背和胳膊被烫出几十个水泡,还被割破好几处。
“才用过5次居然就爆炸了。幸亏我站的位置离浴霸还有半米远,如果站在正下方,后果不堪设想。”李红说,她与企业交涉时才知道,自己买的不是“杭州奥普”,而是“凌峰奥普”,“不是冒牌货嘛。”她说。李红找销售商讨说法,对方自知理亏,赔给李红8000多元。
至今,李红被烫伤的地方还有疤痕。她说打那以后,“再也不敢用浴霸了”。
奥普·迷局
合二为一 俩商标拼接出“奥普”
1993年,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在“照明器材、取暖器、排风扇、浴霸”的商品类别上注册“奥普”商标。公司靠浴霸起家,“奥普”不仅成为著名品牌,公司也在香港上市。
近年来,杭州奥普频频接到客户投诉,市场上俩“奥普”,真假难辨。该公司经过半年调查发现,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在其推出的集成吊顶用的照明、取暖等产品的外包装上,也使用“奥普”字样。杭州奥普注册商标为“AUPU奥普”,对方手里则有“aopu奥普”和“凌峰奥普”两个商标。
杭州奥普向记者表示,“aopu奥普”和“凌峰奥普”最初分别由两家温州公司注册。“aopu奥普”注册用于“金属建筑材料”;“凌峰奥普”用于“照明器、风扇、电暖气”。2009年底,两个商标被现代(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获得使用权。
通过商标转让,俩商标“合二为一”。“既有‘奥普’字样,又分别包含金属扣板和具有通风、换气、取暖功能的浴霸,这一商标组合,落实到集成吊顶产品上,形成与我们一样的产品,傍名牌得以完成。”杭州奥普法务部经理崔强说。
两家产品 非常考验消费者眼力
杭州奥普称,据他们了解,2009年9月1日,现代投资就已经签订协议,将“凌峰奥普”和“aopu奥普”授权给浙江凌普公司使用。这个时间,现代投资的商标权还没到手,而浙江凌普公司也还没成立。
“这说明,浙江凌普生产集成吊顶产品经过了前期策划,能最大限度规避法律责任。”杭州奥普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洲告诉记者,“以往的商标侵权案,都是直接打上名牌制假卖假,浙江凌普的做法,逃避了刑事处罚,最多也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处罚。”
“目前浙江凌普在全国开了200余家分店,销售范围多达40余个城市。我做知识产权律师十多年,这是迄今为止,国内最高明的傍名牌案件。”张律师说。
张律师表示,浙江凌普“非常考验消费者的眼力”。虽然他们在外包装的侧面和产品右下角、合格证上标注“凌峰奥普”,但均非醒目位置;而内外包装等的明显位置上,则都标注“奥普集成吊顶”字样。“浙江凌普要求加盟商必须在正规建材家居市场开店销售,这种方式更容易让消费者迷惑。”
奥普·官司
两地维权 杭州奥普赢两起官司
2010年6月,杭州奥普将浙江凌普诉至法院。2011年12月5日,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定浙江凌普侵权,应赔偿杭州奥普100万元。
2011年9月,杭州奥普又在北京打响诉讼战。2011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令浙江凌普赔偿15万元。
二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杭州奥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11类,注册有“aopu奥普”商标的金属扣板属于第6类,但“奥普”属于臆造词,本身无任何含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杭州奥普商标在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浙江凌普在金属扣板上使用与之相同、相近的标志,必然会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使他们误认为该商品来自于杭州奥普公司或与之关联,从而误导公众。
目前,浙江凌普提出上诉,二审仍在审理中。
损失巨大 “李逵”赢官司赔钱
杭州奥普董事长方杰告诉记者,由于受浙江凌普的恶意混淆和商标侵权,该公司损失惨重,仅2011年就达2000余万元。
而目前两家法院判令的总赔偿金也不过115万元。
张律师认为,《商标法》规定法院赔偿额应在50万以下酌定。显而易见,这对侵权人动辄几百万的获利而言,可以忽略不计。
张律师分析,对方上诉就是要获取更多利益,“民事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往往要一年多时间。二审期间,凌普旗下200多个加盟商,可以让其获利丰厚。”
“对我们来说,最大的是口碑损失。消费者不会分辨真假奥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对我们品牌的伤害非常大。”崔强说。
奥普·说法
有普通注意力 就不会混淆
对侵权一说,浙江凌普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在照明等模块外包装上以相同大小、字体的文字标注“奥普集成吊顶”,是以叙述性的方式标明产品功能和配套使用的信息,并不构成商标使用。将金属扣板产品命名为“奥普集成吊顶”,是基于其对“aopu奥普”商标的合法使用。
至于在金属扣板及其包装、店内招牌及店内装修标注“奥普集成吊顶”,工作人员认为,这属于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及商品特点加以连贯使用,该表述方法符合商业习惯。
该人还称,该公司在实物和外包装上已经明确显著地标识了相应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地址等详细信息,消费者在选购时只要有“普通的注意力”,都不可能将“奥普集成吊顶”理解为商标,造成产品来源的混淆。
昨天,记者登录浙江凌普网站,网页刚打开,就传出广告语:“奥普厨卫吊顶,浙江凌普制造”。网站首页映入眼帘的是“aopu奥普厨卫吊顶,厨卫吊顶行业领导品牌”两行大字。
记者发现,自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浙江凌普不但没有停止销售“奥普吊顶”,反而又新开设两家加盟店,分别在沈阳和安庆。
文/记者 付中 闫新红 实习生 毛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