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上海的丛先生向人民网IT频道投诉,称其新购买的神舟笔记本的瑰丽屏每次使用仅半个小时就会让人感觉刺眼头晕眼胀,且厂家在三包期间以无硬件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最终丛先生只好倒贴400元作为折旧费,经销商才答应退货。
网友投诉内容如下:
您好!我于2012年2月14日在上海市的虹口区四川北路2115号神舟电脑直销中心购买了一台神舟K470P-I7-D2笔记本电脑,当晚回来试用半个小时后,感觉到刺眼头晕眼胀,上网查询发现,在论坛上,很多网友投诉神舟的瑰丽屏刺眼伤害眼睛等问题。
2月15日,我直接找打电话到神舟厂家反应这个问题,对方要求我调低亮度,当天晚上,我按照神舟公司的要求调低屏幕的亮度,但使用不到十分钟,仍感觉头晕眼花,调低亮度并未能改善以上情况。
2月16日,我继续向经销商和厂家进行投诉,因为笔记本还在七天可退换货的范围期之内,我要求退货,厂家及经销商却以无硬件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
在我查询了相关资料后发现,神舟官方在一些宣传中称这款笔记本液晶显示器使用的是背光LED屏,在实际上,用户手册中标明的是LCD屏,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我不懂LED屏和LCD屏是否一样,只知道神舟官方在宣传中使用的名词与实际的不一样,误导了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发布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
我通过神舟的官方电话,要求神舟公司提供该款笔记本的3C认证号和液晶显示屏的3C认证,神舟公司以不对外查询为由,拒绝公开,根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神舟的这种不对外公布的作法,是否已经触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条规定?
经过再三协商,经销商终于同意做退货处理,但条件是我自己倒贴400元作为折旧费。
作为一个国产笔记本电脑大品牌,在针对用户提出的质疑时,神舟却不积极应对,不正视问题的所在,这种态度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