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年伊始,热得发烫的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被泼上了一盆凉水——不少网民在各大门户网站纷纷发帖称,2011年时以2.2亿元成交、创下玉器拍卖纪录的“汉代玉凳”是赝品,拍卖方涉嫌拍假,天价拍品背后难逃“洗钱”、“骗贷”之嫌。
记者获悉,由于艺术品鉴定本身存在巨大争议,所谓“汉代玉凳”的真假依旧是个谜团,但是拍卖方承认那件创下2.2亿元拍卖纪录的玉器事实上并未最终成交。据记者调查,2011年1月9日,该拍品在“‘古玉雅集’古代玉器专场拍卖会”上以1.8亿元起拍,最终以2.2亿元成交,创下新的玉器拍卖纪录。然而,这样一件“稀世珍宝”却惹来不少网民的嘲笑,直指该拍品“造假不专业”。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各方。
疑点一:“汉代玉凳”是否为赝品?
“中嘉拍卖”高级顾问朱明讲述了拍品鉴定过程:该拍品于2010年10月在河北征集到后,“中嘉拍卖”专程请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周南泉老先生对此拍品进行实物上手目鉴,认定此拍品为“汉代”,并出具了鉴定证书。
周南泉的鉴定证书显示,名称:玉梳妆台与椅;年代:汉;质地:玉质;专家鉴评:质晶莹温润,有古雅的沁色和包浆……工艺精细巧,体纹生动神奇,造型罕见,有重要的收藏和研究价值。
然而,中国文物学会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会长张宁认为:“汉代时人们是席地而坐,当时中国还没有凳子的概念,这种凳子要到宋朝才有。”还有专家表示,从“汉代玉凳”的图片上看,它属于“高坐器具”,不符合汉代的礼制和贵族文化特点,也不符合当时的服饰要求,拍品可能是仿清代家具。
对此,“中嘉拍卖”副总经理黄建军这样解释:这件拍品的主件是梳妆台,坐凳仅为附件,梳妆台是陈设器而非实用器。“至于这件拍品的真伪,那是学术问题。用‘汉代人席地而坐’来判定当时绝没有凳子,下此结论为时过早。”
而张宁并不这么认为:“很多赝品粗制滥造,明眼人一看便知,可一些拍卖公司所聘的假专家为牟利不惜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即便一些真专家,由于拿老板的工资‘吃人嘴软’,也违心做假鉴定,‘天价赝品’便肆无忌惮地流向市场。”
疑点二:2.2亿元天价如何出炉?
据朱明介绍,送拍的委托人根据拍品玉料的重量与珍贵性、周南泉的鉴定证书和“中嘉拍卖”的建议,将起拍价定为1.8亿元。“这件拍品,即便不是汉代的,而是现代的,它的价值也可能比起拍价要高。”
黄建军说,2010年1月9日,在北京昆仑饭店举行的《古玉雅集》专场拍卖会上,经多次竞价,366号竞拍者最终以2.2亿元的价格拍得此物。
记者几经周折获得委托人和买受人与“中嘉拍卖”签订的合同。合同显示,经委托人同意,该拍品的起拍价为1.8亿元,而366号竞拍者张某最终以2.2亿元的价格与“中嘉拍卖”签订了买受协议,佣金比例为12%。
疑点三:拍品是否真正成交?
针对网民关于“通过拍卖‘洗钱’、‘骗贷’”等质疑,黄建军回答,“汉代玉凳”最终实际并未成交。“拍卖现场,该拍品虽已落槌,但买受人并未当场付款,之后我们曾多次催促其付款,但直到现在也没实际交割。买受人当时所缴纳的3万元保证金依然在拍卖公司,已做违约金处理,而拍品依然在委托人处。”
记者与这件拍品的买受人张先生取得电话联系。张先生承认,他曾替“老板”在《古玉雅集》专场拍卖会上以2.2亿元拍得“汉代玉凳”。之所以“赖账”,他这样解释:“我们老板的钱没到位,最后没付款,所以拍前交给拍卖公司的3万元保证金变成了违约金。”
记者在“北京市文物局给《古玉雅集》拍卖会文物拍品审核的批复(【2010】1440号)”中看到,“中嘉拍卖”须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已拍卖文物记录的备案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嘉拍卖”称,因“汉代玉凳”未成交,故并未向北京市文物局上报。
疑点四:拍卖方是否“知假拍假”?
针对网民“‘中嘉拍卖’假拍‘汉代玉凳’已不是首次”的指控,朱明回应说:“我公司拍卖的‘汉代玉凳’,有专家鉴定,也已通过文物主管部门的拍前审核并获得拍卖许可,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但同时,朱明并未否认网民有关“‘中嘉拍卖’售假有‘前科’”的问题。
记者1月30日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了解到,北京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员,同时也不具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中拍协理论宣传部副主任欧阳树英表示,协会目前正通过其他渠道与该公司负责人尽快取得联系并了解拍卖活动的相关情况,随后会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属政府主管部门。
对此,“中嘉拍卖”称已接到北京市文物局通知,要求其尽快上报关于“汉代玉凳”拍卖全程的情况说明,公司已于1月31日按期上报。截至记者发稿时,北京市文物局尚没有对“2.2亿元‘汉代玉凳’涉嫌假拍”事件做出最终结论。
不少业内专家和知名文化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2.2亿元‘汉代玉凳’涉嫌假拍”事件实际上集中反映了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一些乱象,有关整治迫在眉睫。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陈兴保等专家建议,建立艺术品评估体系,即成立国家级艺术品鉴定机构指导拍卖评估,由权威专家鉴定与科技检测相结合,并全程公证。同时,为保证拍前鉴定的独立性,鉴定师不应与任何拍卖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