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存折调包10万元
家住河南省博爱县清化镇的李平,今年50岁,1995年独自承包了博爱县建筑公司下属的预制厂,生意十分红火。2005年5月22日,对于李平来说是个“好日子”,因为厂里来了一位“大客户”。上午十点多,一位三十多岁、中等身材、操着外地口音的男子来到厂内。此人自称王峰,是山东济宁人,他负责的焦温高速公路隔离带急需两万块路沿石。他还说自己的亲戚是焦作市公路局的“刘局长”,让他下来找厂家,看看李平的厂子能否生产,他可以免费提供模具。经过协商,二人当即拍板成交,并约好次日签合同。
第二天不到8点,李平便带上有关证件,和亲戚一同赶往焦作市公路局门口与王峰见面。王峰经与“刘局长”联系,称刘局长正在市亿万饭店开会。在赶往饭店的途中,王峰问李平有没有银行账户,李平说自己在农业银行有一个账户。王峰则称他们的财务只对中行,而且中行也比较近,就建议李平办理一张中行的银行卡。为了方便对方预先支付40%的价款,李平以“河南省博爱县清化镇环城西路88号李平”的身份,在中国银行焦作市民主路支行开立了一个个人储蓄卡折合的活期存款账户,并加了密。
存折办好后,他们就赶到饭店与“刘局长”见面。“刘局长”看了李平的证件和存折,就让李平在存折上存10万元钱,证明自己有履约能力。李平立即跟家里联系,将近下午1点,李平的儿子将10万元钱存到博爱县一家中行。
下午,李平打电话与王峰联系不上,便急忙到银行查询存款,发现当日存入的10万元现金已被他人取走,李平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骗子在案发当日以“河南省洛阳市西区青岛路12号李平”(以下简称“洛阳李平”)的假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山阳支行花50元也开立了一个个人储蓄卡折合一活期存款账户。其存折与李平的存折姓名、金额、日期均相同,不易区别。这说明,骗子们在验看李平的证件、存折及让他们查看图纸时,趁他们不备,偷偷将两张存折调换。此后,骗子用储蓄卡在大约一小时内分6次到中行焦作市民主路支行的下属网点将10万元存款全部取走。
一怒之下状告三家银行
据接案刑警介绍,这种诈骗案在河南已经发生多起,到目前均未告破。李平被骗案在焦作还是第一起。骗子在验看受害人存折时,趁受害人不备,施了调包计,把用假身份证开设的同名存折与受害人的存折调了包,结果受害人把钱存到了骗子的存折中,骗子凭储蓄卡刷卡取走了存款。
与“刘局长”生意没有做成,反倒糊里糊涂地失去了10万元巨款,李平既痛心又恼火。李平认为,自己的10万元损失完全是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开户、存取款业务时没有严格把关、不规范操作所致。2005年8月20日,李平一纸诉状将中国银行博爱支行(以下简称博爱支行)、中国银行焦作市民主路支行(以下简称民主路支行)、中国银行焦作分行山阳支行(以下简称山阳支行)三家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家银行赔偿其10万元的损失。
李平及其代理人认为,山阳支行在开设个人存款账户时,把关不严,对骗子所持假身份证的有效性未核对,就为其开户,违背了存款实名制关于“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真实性”的要求。说到这里,李平激动地拿出了国务院第285号文件复印件:“实名制明确规定在金融机构开设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李平认为,由于山阳支行对身份证件没有进行任何核对,为持假证的人开了和我相同姓名的户头,银行开户程序存在过失,银行的过失与自己的存款损失因果关系明显应当承担责任。
而博爱支行在办理10万元存款业务时,违背了国务院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未让原告填写客户证件号码,对原告身份与所持存折中的开户人身份未予核对,对其存款凭条中未输出客户证件号码,且对其留存单据未按《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尽到提醒原告注意的义务,从而混淆了储蓄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误把原告的存款存入骗子凭虚假、无效证件开设的不实账户中,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另外,民主路支行对于当日明显可疑的累计5万元以上大额取款行为,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取款的规定尽到注意、报告和备案义务,未进行有效身份证件的审查、复核,对于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
银行喊冤,没有义务鉴定身份证真假
对于自己成为被告,三家银行都表示很冤枉。
山阳支行表示,在为“洛阳李平”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从外观上审查了身份证的样式、制造工艺、身份证应当记载的事项,均与通常的身份证没有区别。从身份证与持证人是否一致的角度,审查了持证人的年龄、性别、相貌与身份证基本吻合的基础上,才为“洛阳李平”开立了个人存款账户。至于洛阳市是否有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作为在焦作市的银行,不能强求其必须知道洛阳有还是没有某个街道或道路。此外,客户使用身份证的真伪问题,没有任何规定要求银行对身份证的真伪鉴别和核实的义务,银行也没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技术和能力。因此,山阳支行在审查身份证时,已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和对身份证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问题。
博爱支行主张,其按李学斌所递入窗口的存折将该笔存款业务按规范的业务流程为其办理完毕,在此过程中,银行无任何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
民主路支行主张,本案中,原告将10万元现金存入“洛阳李平”的储蓄账户中,该笔现金的所有权、支配权就已经转移到“洛阳李平”的手中,银行依法向“洛阳李平”履行付款义务是基于该账户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民主路支行依法按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大额登记制度是一种事后监督制度,即在大额存款支付出去以后,银行才开始履行的一种登记备案制度,对该笔存款的支付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民主路支行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2005年10月26日,焦作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作为原告的李平及三家银行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亲爱的读者,三家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假身份证克隆存折行骗,银行有无过错?
2008-03-11 14:57 民主与法制 网编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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