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起诉天门山门票违规
同时举报其门票捆绑消费属不正当竞争
本报记者 黄凤荣报道
2月1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以《天门山门票销售仍在违规》为题,报道了湖南省张家界市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门山旅游公司)违规收取门票费一事。3月5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再次来到张家界暗访,发现天门山旅游公司仍未纠正错误做法,于是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天上午,记者来到天门山旅游公司售票处,花费258元购买了一张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门票。应记者再三要求,售票处工作人员向记者出具了一张“湖南省张家界市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门票专用发票”,发票项目为“通票”,金额为“258元”。
记者在此前的报道中曾提到,通票的258元由索道票价、环保车票价和门票价3部分组成。经记者进一步调查核实,258元通票中包含的门票价为75元。
本报当事记者在起诉状中认为,记者认为: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国家建设部早在5年前也发文指出:风景名胜区门票是政府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门票收入是风景名胜区实行有效保护和管理的重要经济来源,也是风景名胜区实行特许经营和委托经营的重要前提,不属于经营内容,不能将风景名胜资源和门票专营权出让和转让。被告作为一家企业收取门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与原告之间的门票买卖行为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门票买卖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门票费75元。永定区法院经审查后当即予以立案。
随后,记者又来到张家界市工商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就天门山旅游公司将门票、环保车票和索道票捆绑消费一事进行了实名举报,认为此举涉嫌不正当竞争。该局一杨姓工作人员表示,将马上对此进行调查,并在两周内反馈相关情况。
3月9日,永定区法院致电《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称天门山旅游公司负责人在接受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表示同意退款,并因此建议记者撤诉,或者接受法院调解。本报当事记者表示:这是一起公益诉讼,不是75元钱的问题,不同意撤诉,但愿意接受人民法院调解,前提是天门山旅游公司公开认错并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本报将跟踪报道该案的最新进展。
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起诉天门山门票违规
2008-03-11 14:57 中国产经新闻 黄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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