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的11月15日,山东省烟台莱州市三山岛村村民施锐周和其他7名船员,驾驶着从船厂提出仅一个月的渔船去渤海打鱼,在返航途中船突然沉入莱州市三山岛北约40海里的海域,船上8人全部失踪……
事发后,8名船员的家属开始质疑这艘第3次出航的新船的质量,更令人不解的是,悲剧发生后遇难者家属随即向三山岛村委会报了案,村委会也及时向上级进行了汇报,但不知为什么,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显得很不符合常规——根本没有来调查此事。真相究竟是什么?记者随即前往山东烟台调查这起6年前的沉船奇案。
抗风浪等级被船厂降低
据了解,事发之后,三山岛村出动20多条船搜寻了两天,才在离岛40余海里处见到了船骸的漂浮物,全船8人全部失踪。据三山岛村村民施希涛讲,15日那天海上风力仅6级左右,该村出海的30余条小船都安全返航了,惟独这艘三山岛最大的270马力渔船出了事故,而且这是这艘新船的第3次出航。
记者在莱州市三山岛村见到了失踪船长施锐周的父亲施加滨。据施加滨讲,2000年6月11日,他的女婿施锐周和同村的施希涛与烟台市北方造船厂签订了建造YC836型渔船两条的合同,合同定于2000年8月15日前完工交船。合同到期后,造船厂方违约,两条渔船只建成了一半。直到2000年10月6日,在未经任何部门检验、没有试过一次航的情况下,厂方将船偷偷下坞交给了船主。
施加滨表示,烟台市北方造船厂存在违规造船的现象,船厂与施锐周、施希涛签定造船合同时没有准造证明。2000年8月14日,省渔船检验局就下发了鲁渔检字(2000)第105号文,该文第一条明确规定,造船厂与用户签订渔船造船合同时,必须具有渔政部门出具的准造证明。否则,一律不得签订造船合同。已签订造船合同的,如无准造证明,一律暂停执行。此规定是在渔船还没有造好时下发的。烟台北方造船厂应令行禁止停止造船,但该厂却在没有准造证、船检证和船舶证的情况下,继续顶风建造,造成了违规造船的事实。
施加滨说:“我的女婿生前曾经给我说过,烟台的船监部门,曾经三令五申制止过烟台北方造船厂造船,可北方造船厂在上面来检查时就停止造,检查人员一走就继续造,白天不让造就晚上造。终于在2000年10月6日,两只船未经任何船监部门的检验,没有试过一次航,便由船厂主动交给了船主。”
同时,8名失踪船员的家属反映说,烟台北方造船厂没有依法履行新造渔船应当试航的程序和义务,而且没有依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履行渔船交接手续,而是由该厂人员私自与施锐周、施希涛签订的交船协议,这种交船程序是严重违法的。
记者看到了施锐周、施希涛和北方造船厂的“交船协议”,只见上面写着“甲方委托乙方建造YC837型渔轮一对,于2000年10月6日完工交船,由于各种原因,船检证书乙方无法申请办理,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等字样。北方造船厂方面仅有署名为“张波”的人签字,并没有盖任何公章,协议用的纸看起来也是随意找来的。
对此,烟台北方造船厂党委书记常建华表示,他们造船厂以前就是这样交接船的,不用他们厂方加盖公章,个人签字就可以了。记者询问这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他说不太清楚。记者问当时山东当地媒体在报道此事时,厂方的态度为“这两艘渔船当时没办任何手续,是被船主偷偷开到三山岛去的”,现在怎么说是签了协议提取走的,常建华没有正面回答。
8名失踪船员的家属还透露了一个细节,本来造船合同上渔民要求建造能够在二类抗大风浪海区作业的270马力渔船,船厂却在没有通知渔民、征得渔民同意的情况下偷工减料,擅自建成抗风浪能力低的在三类海区作业的渔船,直至将渔船交给渔民时,船厂仍未将真实情况告知渔民,严重欺诈和误导了渔民。结果渔民在二类海区作业时,造成了悲剧。
烟台北方造船厂党委书记常建华对此则另有说法:“将二类抗风浪能力改成三类是渔民提出的,并不是船厂私自改的”。
在施希涛委托船厂建造的和施锐周一模一样的姊妹船上,施希涛气愤地说,烟台北方造船厂交的这两条船不仅没有准造证、船检证和船舶证,建造时也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设计,舵楼和桅杆均超高,舷墙也私自加厚了,导致头重脚轻,稳定性很差,稍遇风浪,便很难控制。施锐周的船出事后,他的这艘船便被禁止离港,他也不敢再驾驶它出海了。
可悲的是,施锐周的妻子施建华当时还怀有4个月的身孕。她回忆说:“2000年11月15日,这确实是一个难忘的日子,我的精神受到了致命的打击,一天到头说话语无伦次,前言不搭后语。施锐周走了,给我们留下了60万元的债务和还不完的人情债,面对穿梭往来的讨债人,耳听死者家属的哭骂声,我目瞪口呆,像是失去了知觉,我当时想到了轻生。我的孩子还没出生就没了爸爸,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个孩子,我早就命丧九泉了,是这个孩子给了我活下去的勇气,鼓舞起我要为施锐周讨回公道的决心!”
2002年1月11日,8名失踪船员家属将一纸诉状交到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向造船厂索赔209万多元,其中包括船的成本费及失事捕捞费等。
2002年6月,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应青岛海事法院的委托,对鲁莱渔6257轮的姊妹船——鲁莱渔6258轮的技术状况进行了现场勘察和检验。对其做出了《技术鉴定报告》。记者在报告中看到有如下字样:“无船舶证书、用于指导船员操作和使用船舶的稳性和装载手册,以及图纸资料,难以查阅到该船经过渔船检验部门检验的资料和记录;机器、设备因船舶离开船厂前未进行规定的系泊及航行试验,其设备性能不详;未按《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规定》,设计建造渔船的水密门,致使水密门难以进行水密封闭,在风浪航行时容易从该处进水,一旦进水,将直接通往机舱和甲板下船员舱,造成舶失去浮性。”
“烟台北方造船厂对交付施锐周使用的建造渔船未进行系泊、航行试验和调试校验,违反了农业部渔业管理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具有过错。”
青岛海事法院在北方造船厂将二类抗风浪能力改成三类这一点予以了认证:“被告未按规范要求,对渔船按二类航区配备救生设备。被告提出,是原告要求按三类航区配备救生设备。因被告提交的《技术协议》经改动,且被告不能提出系双方对该协议变更的有效证据,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故应当以原告提交的未经改动的《技术协议》为依据,认定被告未按规范要求的二类航区配备救生设备”。
同时,青岛海事法院认为:“北方造船厂对渔船未经调试和检验,不能证明舵机符合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旋转角度和操舵速度,因此,应认定失事渔船舵机存在质量问题。”
青岛海事法院同时审理认为,在此事件中,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双方的过错虽然能够构成影响船舶安全的因素,但是由于海难事故发生时没有目击证人、事故发生后未经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调查、沉没的渔船未经打捞和司法鉴定,原被告均不能提出证明造成本案海难事故发生的原因,也不能证明双方的上述过错是造成海难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双方上述过错与海难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驳回施建华所有的诉讼请求,其本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万余元,由青岛海事法院给予减免。
当地政府瞒报8渔民遇难?
对于为何事故发生后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没有进行调查、沉没的渔船未经打捞和司法鉴定。施加滨告诉记者,2000年11月15日灾难发生后,在搜救无果后他随即向三山岛村委会报了案,村委会也及时向上级进行了汇报,但不知为什么,政府相关部门根本没有来调查此事,加上11月上旬,莱州刚刚发生过一起沉船事故,所以当时莱州市政府极有可能瞒报了这一事故。
记者在三山岛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上看到:“我村施锐周于2002年11月15日使用渔船出海,再返航时出现事故,造成船毁8人死亡,此日我村接到其家属施建华报案,接到报案后,村委会立即汇报给莱州市渔政管理站、莱州市渔船监督管理站、莱州市三山岛边防工作站、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办,做到了及时汇报。”
“如果不是2002年青岛海事法院宣告8名船员死亡,也许就不会有人承认这件事,但我的女婿至今还是死得不明不白!”施加滨气愤地说,说着说着,他的眼睛湿润了。
烟台北方造船厂渔船质量瑕疵 导致8人死亡
2009-02-26 22:35 《中国质量万里行》 辛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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