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刁明康)昨(15)日,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经营者在抗震救灾期间加强价格自律的告诫函,要求我市经营者不得趁灾害之机乱涨价,一旦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另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哄抬物价最高罚款50万元
2008-05-21 13:4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刁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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