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得知此事后,曾到受伤农民工张宝恩家中进行探望,并称要积极配合山西相关部门尽早解决此事,给伤者一个交待。
2008年1月2日,原本在河南省封丘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张宝恩,因无钱治疗被迫出院回家,每天靠输葡萄糖注射液维持生命。
1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张宝恩的家中。四间破旧的房屋孤零零的矗立在风中,四周没有任何可以挡风的围墙,屋子墙上的砖块已大面积脱落。
张宝恩躺在床上,胳膊上打着点滴,胸部依然用特殊的支架固定着,只有头部和胳膊能够轻微活动,其他部位均无知觉。床头前面的地上堆放了几十个空注射液瓶。
张宝恩的思维很清楚,他用微弱的声音告诉记者:“现在家里已经没有一点办法了。粮食卖完了,即使在家一天也要花200块(元)钱,实在花不起了。我知道自己不可能站起来了,如果老板再不给钱,家里也没钱给我治病,我也活不几天了。我现在最担心的是俺爹、俺娘、俺孩和俺媳妇,俺爹和俺娘年纪都大了,孩子年龄还小,都需要照顾,如果我走了他们的日子以后可咋过呀?如果我就这样躺着,每天花那么多钱,还要人来照顾我,家里的日子更没法过呀!”张宝恩说着说着,眼泪顺着眼角流了出来,他无奈地闭上了眼睛。站在一旁的老父亲张国河擦了擦自己的眼泪说:“孩呀,别瞎想,会好起来的……”张宝恩六七岁不谙世事的儿子,抬头看了看哭泣的爷爷和爸爸,继续玩耍着自己手里的纸飞机……
记者环视张宝恩的家,屋内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碎砖块上垫一块木板就是家里切菜用的案板。张国河指着空空的粮囤对记者说:“在农村,大家伙都不太富裕,借钱不好借。要是借粮食,家家户户都有,也都愿意借,东家借一袋,西家借一点,凑合到新麦下来了,那时再还给人家。现在,家里的麦子早就卖光了,一共卖了4000多元钱,在医院三四天就花完了。亲戚朋友能借的都借遍了,现在老板不给钱,只能凑合一天算一天了。”
1月10日上午,张宝恩籍贯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看到报道后,主动联系记者询问了张宝恩出事的经过、病情,以及案件目前的进展情况。
次日,该局周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等一行到张宝恩家中进行了探望,详细询问了张宝恩事件的整个过程。同时,与山西省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得了联系,了解了案件的进展,并表示要配合山西省相关部门尽快尽早解决此事,替民工张宝恩讨个说法。
1月14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山西省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的工作人员,负责张宝恩案子的张卫刚接受了记者采访。
据张卫刚介绍,张宝恩工伤认定申请中“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总公司”早在2005年就已更名,而张宝恩所在工地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在2006年12月签订的,故张宝恩的老板宁登峰涉嫌私刻公章。由于宁登峰是私人工程队,不是公司也没有挂靠公司,所以造成了张宝恩工伤无法认定。
张卫刚说:“宁登峰属于非法用工,应该由永济市劳动监察大队介入调查。”
随后,记者与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取得了联系,一名姓翟的工作人员了解完情况后,称要向相关领导汇报,尽快回复记者。
1月15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了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一名姓李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张宝恩干活的工地是农村房屋建设工地,永济市城建局没有相关资料,并且一直联系不上其老板宁登峰,案件的调查没有实质性进展。同时,该负责人称,如果宁登峰确实是私刻公章,他们将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至于非法用工是否属实,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记者联系了工程发包方山西省永济市张营村村支书张志善。张志善在得知宁登峰涉嫌私刻公章的情况后,非常吃惊。
据张志善介绍,签合同时,他特别留意了宁登峰提供的公司工商执照、资质证书、合同书上、授权委托书上的公司名称,均和公章上的公司名称一致,是“河津市小梁建筑××公司”,具体名称记不清了。
张志善告诉记者,目前工程还没有竣工,一直停在那里,他也联系不上宁登峰。按照合同规定,他只能付给宁登峰65%的工程款,民工张宝恩出事后,宁登峰称急着用钱,他就付给了宁登峰70%的工程款。
张志善说:“得知张宝恩出事后,村里立刻组织党员、住户召开了会议,动员大家向出事的民工捐款,大约筹集了8000元钱。”但当张志善把这些交给宁登峰,让其转给受伤的民工时,却遭到宁登峰的拒绝。“我至今不知道宁登峰为什么这样做。”张志善满脸疑惑。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张宝恩工伤认定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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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九条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l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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