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大炮”的“吃喝嫖赌”博客
22岁的广西男子林某,今年3月以来在佛山等地70多次嫖娼,他将70多篇嫖娼心得和171张照片发在“佛山大炮”的“吃喝嫖赌”博客网页里任人浏览,共有124000人次点击。记者昨日从南海警方获悉,林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11月21日被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目前已提请南海检察院批捕。
网曝“佛山最牛嫖娼日记”
11月份,佛山本地网站一论坛上现一帖子:“强!网上惊现佛山最牛嫖娼日记之佛山大炮。”该网友说,他上网发现佛山一牛人叫“佛山大炮”,把每次去发廊的经历都写成日记放在博客上,并且附有自拍照。该帖上还转了一篇日记,日记里林某对他嫖娼经历过程写得非常详细,不但有嫖娼的场所名称,还有具体体验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技师评分、特色服务等。该帖子一出,立即引起众多网友围观,但随后被删除。记者还发现,该帖反映的内容地点发生在佛山各地。
顺藤摸瓜抓获“佛山大炮”
记者昨日向南海警方求证,有关负责人表示确有其事。11月4日,警方注意到了本地论坛上的《网上惊现佛山最牛嫖娼日记》的帖子,经侦查,11月21日,狮山派出所民警发现有一名男子以“佛山大炮”网名在博客上发布一些自己每次嫖妓后的“嫖妓心得”,并上传一些淫秽图片。掌握该男子发布日记和图片的时间及规律后,21日下午6时许,狮山派出所所在南海区狮山镇一公司电子阅览室5号电脑处,将正在上网的林某当场抓获归案。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林某被刑事拘留。
每次嫖娼后都要写博客
林某,22岁,初中文化,广西南宁市横县新福镇人,目前在狮山一公司上班。经审查,2009年3月份,林某在家乡沙坪镇的一间黑网吧开通了博客。他交代,仅从今年3月起至11月期间,他共嫖娼70多次。每次嫖娼后,他用手机拍摄嫖娼时的照片并写嫖娼心得,然后在公司的员工电子阅览室内电脑上,将其发到“佛山大炮”的“吃喝嫖赌”博客网页里。
到11月21日其被抓获时为止,林某已发布了171张图和70多篇嫖娼心得,他的博客共有124000的点击率,发表的淫秽照片和淫秽博文共有11524的点击阅读数。经相关部门对博客相册的相片和嫖娼心得审查鉴定,博客中9张照片和70多篇日记、网文鉴定为淫秽物品。
目前,嫌疑人林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已供认。12月6日,南海警方以林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年嫖娼300次“性瘾大”想当和尚
林某表示,一个人安静下来时会感觉很空虚
据林某交待,他的第一次嫖娼是5年前在梅州的一个偏僻小镇上,那年正好17岁,一个仲夏的夜晚,一位茂名大叔带他走进了发廊,从此以后,他就一发不可收。觉得嫖娼就像吃饭一样平常,从2005年到今年,他一共嫖娼大概300次。
今年8个月嫖娼70多次
去年3月份,林某在老家沙坪镇一间无名字的黑网吧中注册了名叫“佛山大炮”的博客。没有加任何密码,只要上网在任何搜索引擎输入“佛山大炮”见到他的博客网页“吃喝嫖赌”,任何人员都可进去浏览里面的相册照片和博文。
为何要开通博客?林某说他想记录一些自己觉得有趣的事情。今年3月份开始,他突发奇想,在自己的博客上写他的嫖娼心得。他还记得,他上传博客的第一篇嫖娼心得日志是“谈性讲爱”。此后他只要有机会,就在工厂周边嫖娼,有时外出出差也要嫖娼。每次都是一样:嫖娼后将“心得”用手机编写好然后发到博客上。最近的一次嫖娼是在今年11月14日,当时他在佛山一出租屋里以100元的价钱嫖宿了一个卖淫女。11月20日,他再次将这次嫖娼经历写成网文发布到博客上。
他说,今年3月份来他在各地就嫖了70多次,他已将48次嫖娼的经历和心得写成日志发布到博客上。同时,他还用手机拍摄嫖娼时的171张照片,也发布到博客上,照片上有他和卖淫女的合照。
“失去自我,有要崩溃的感觉”
记者从林某上传的日记中发现,他一天嫖娼一两次很常见,有一天甚至嫖娼了3个小姐,也有连续5天嫖娼!虽然生活如此,但当他一个人安静下来时,他也会突然感觉很空虚。(南方都市报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林某在日记中写到,一个人在夜里孤单,经常难以入睡,真的好想找个人来陪,但生活中并不是人人都有另一半……今天下了一天的雨,现在还在下,今晚的心情又是如何呢?也许又要出门赶走空虚了……
林某表示,这种(空虚)感觉最近很强烈,越来越失去自我,有要崩溃的感觉。“看来我性隐(瘾)真大”。或许,女人可以安慰一下空虚的灵魂,也许要过滤下曾经的人生。现在我有点迷茫,有时甚至有想出家当和尚的念头。
延伸阅读
心理专家:有“性瘾”需治疗
为什么林某对嫖娼这么有兴趣?广东省中医院一心理医生获悉林某的情况后表示,林某很可能有性瘾。患“性瘾”者,一般都自我感觉良好,不承认自己有什么不对,在中医界,所谓的“性瘾”被称为“性欲亢进症”。
患“性瘾”主要有两种原因:内因是先天性的,自身的染色体有问题;外因则是在心理发育出了偏差,这与家庭、社会环境的影响有关。如色情书刊、影视的诱惑,长辈的不良示范等。记者了解到,林某在交代案情时就曾说他的父亲也有过类似的行为。医生建议,若属先天性的“性瘾”应及时就医,消除病根,性瘾即可淡化。
律师说法
传播淫秽物品可处二年以下刑罚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乾武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图片 等 其 他 淫 秽 物品,现在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也属于该罪。传播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譬如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人是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而该案件中的林某,虽然没有故意,但他在博客上没有设置任何密码,任何网友都可以观看,况且点击率很高,造成严重的后果,应该构成该罪。如果他将这些日记放在自己的电脑上不外流,那就不构成犯罪。一旦罪名成立,林某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处罚。
对话
“写心得以便日后回味”
问:本地一论坛上的博客文章和图片是你转帖的吗?你是否知道?
林某:不知道,那不是我转的帖。
问:博客上的文章有发布到其他的网站或论坛?
林某:没有。
问:你为何要将你嫖娼的心得和照片制成网文发布在你的博客上?
林某:我觉得我嫖娼的经历很有趣,而我又喜欢编写日志(记),我就把我嫖娼的经历和心得写成网文发布到我的博客上。而那些照片是我嫖娼时拍摄的,我也把它们放在博客上,以便我自己日后回味。这些都是我的兴趣和爱好。
问:你发布那些淫秽的网文和照片,是否为了增加你博客人气,提高你博客的点击数?
林某:不是的,没有想过会有这么高的点击数。
问:别人进入你的博客观看你发表的照片和博文是否需要付费?
林某:不需要。
问:你对你的行为有何看法?
林某:我很后悔我所做过的行为。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我深感不安,我愿意提供我博客的密码给你们,由你们代我将我的博客删除,以减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