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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网“乌龙门”被指违反《合同法》

时间:2009-12-25 06:00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庄春晖
  

  卓越网以25元出售价值上千元精装图书的“乌龙”事件后,有消费者认为,卓越网单方面撤回订单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而卓越网则认为合同关系只有在通知用户将产品发出时才成立,并且此次事件属于“内部IT系统故障造成,并非真实的促销信息”,系一场误会。由此,“卓越网25元乌龙门”也引发人们对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B2C类电子商务网站与消费者之间合同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撤销订单违反《合同法》?

        22日晚在卓越网上抢购了25元“特价书”后又被撤销订单的梁小姐,两天以来一直在给她法律界的朋友打电话沟通此事。梁小姐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价目表等可视为要约邀请。那么卓越网网站上的25元报价就属于要约邀请,买受人即我们消费者下订单属于要约,其后我们收到卓越网发来订单确认邮件可视为承诺到达,合同在承诺到达时即自动成立。”由此,她质疑卓越网单方面撤回订单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

        梁小姐还认为,不管此次下单的消费者选择的是款到发货还是货到付款,都只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顺序先后问题,会影响留置权的行使,但不影响合同成立,“可以肯定的是,卓越网与下单用户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这个说法得到了同以25元订购图书的消费者和网友的广泛支持。

        可卓越网显然不认同这一观点。卓越亚马逊客户服务中心在发给订购者的邮件中,除了列出了收货人和商品、配送方式、总价、付款方式等信息,还在信末注意栏中附注有一行小字“1、此订单确认信仅确认我们已收到了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如果您在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产品,而我们只给您发出了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那么只有这部分产品的订购合同成立;直到我们向您发出其他产品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您关于其他产品的订购合同才成立。”

        照此理解,卓越网的态度是:双方的合同并非根据一份订单而完整成立,而且只要没有发货通知到达,卓越网就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的情形。

  确认送货才算合同成立?

  从双方的争议当中可以看出,焦点在于“电子商务网站特别是B2C类电子商务网站与消费者的交易合同在什么时候算成立”?

        卓越网认可的合同成立时间为:向订购者“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已将产品发出时”,而非“订单生成”的时刻。此外,在卓越网上提交订单的时候,系统会出现一行并不起眼的  “使用条件”,其中写到“如果您通过我们网站订购产品,您的订单就成为一种购买产品的申请或要约”,但是  “ 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接受才成立”。

        记者在与卓越网同类的当当网上也找到了与  “卓越网使用条件”几乎完全类似的“当当网和您之间的契约”。据悉,类似这样的 “契约”在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上普遍存在,不管用户是否注意或者理解了这些文字的含义,只有在点击了“已经阅读并接受”的按键时,才可能进入订单流程。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专门研究B2C行业的电子商务分析师方盈芝认为,这些所谓契约是个别企业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的“霸王条款”。她表示,B2C电子商务网站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在网友登录注册成为会员时便产生了某种程度的联系。而用户在点击“订购”键的时刻,可视为认可了网站的交易条件。尽管新型业态的购物形式日趋多样化,但“订单生成即告合同成立”仍是约定俗成的“行规”。

        博融律师事务所主任汪琦鹰也认为,合同在用户点击订购的时候起就已经成立了,卓越网的订单确认邮件中的小字提示是个  “多余的步骤”,相当于“故意增加了一个成立要件”。汪琦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物流配送只是电子商务商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发货”不能像卓越网等所称的包含在合同成立条件中。汪琦鹰认为,现在的状况是:一是未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则用户可以提出起诉,卓越网可以抗辩;二是确定合同关系成立,卓越网可以提出反诉,并以  “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链接

  订单标错价  消费者部分获赔


        2003年6月25日,崔某上网浏览时发现,安腾思路公司在硅谷动力公司的IT商城里开设的新惠普金牌店网页上,正开展“全新惠普笔记本网上促销”活动,其中有一新款惠普笔记本电脑上市,网页上显示:“市场价:14499.00,eNet价:1100.00”,崔某立刻提交了订单,系统提示订单有效。然而当天下午,安腾思路公司向崔某发来电子邮件,声明因疏忽,将笔记本电脑的实际价格11000元误写为1100元,并表示原订单无效。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诉争标的即电脑误写后的价格与市场交易价格相差约10倍,将对安腾思路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安腾思路公司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不过海淀区法院也以安腾思路公司有过错为由,判其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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