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己被金秋套住,卢女士很后悔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
“我买到了被法院查封的房产!”
在广西某铝业公司工作的卢女士告诉记者,2006年3月,她得知位于南宁市江南路3号的雅典卫城还有一些房子没有销售出去,销售人员说有一套是开发商内部职工订购的,现急需现金想出手转让。因卢女士早有买房的想法,于是找了家里几个亲戚一同去看房。
“当时由广西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物业部陆经理引路,我们一路上还看到民工正在埋排水道,心想这栋楼房应该是很快就可以入住的楼盘。陆经理介绍说,这一单元全是他们开发商内部职工要的,现在的售价是3000元/m2。”
卢女士希望能够便宜一些,陆经理表示最多能打9.9折,然后按原先购房者当时购买的价位2810元/m2卖给卢女士,但卢女士要将其中的差价作为利息给原购房者一些补偿。并说如果不是考虑到卢女士可以一次性付完款,即使3400元/m2他们也不会卖。
为了买到放心的房,卢女士还专程查阅了开发商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原件,发现“五证齐全”。
随后,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陆经理代写了一张收据,收下了19785元作为转让“利息”,署名为“米佳”。
几天后,卢女士将30余万余款交给了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了雅典卫城第五单元的0602号房。在签订合同时,陆经理让卢女士将合同日期写成“2005年5月”,卢女士为何要这样写,对方表示这样写是为了便于过户。
卢女士与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但2006年5月份,卢女士从参与集体维权的一业主处得知,雅典卫城的部分房产已被南宁市中院查封,建议她到法院或房管局查一查是否有备案。
随后卢女士打电话给陆经理询问交房与备案的事,陆经理却执意表示6月肯定可以交房,备案的事他们是分批办理,让卢女士放心。
陆经理的话并没能让卢女士悬在心头的石头落下来,她立即到房管局了解房产的备案情况,结果证实自己买的那套房产南宁市中院早于2005年1月12日就进行了查封。直至目前,卢女士和其他受害业主一样,仍然无法住进到自己“购买”的房子里。
“这开发商也太胆大了,这样欺骗消费者,查封的房产都敢卖,即便卖了到现在也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到底是谁在后面给他们撑腰呢!”卢女士气愤地说。
无独有偶,为了满足父母在南宁养老的愿望,覃先生准备在南宁购置一处房产。2005年8月,覃先生在报纸上看到了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雅典卫城的广告,他查询了该项目的五证,结果都很齐全。在这种情况下,覃先生用父母一生的积蓄和自己姐姐的所有积蓄共25万元买下南宁市江南路3号金秋大厦第3单元的两套住房和金秋大厦二楼的一个商铺,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据覃先生讲,合同约定两套住房的交付时间为2005年10月31日,商铺的交付时间为2005年12月30日。但交付时间到后开发商又以种种理由推迟交付。2006年4月,他接到其他业主的电话后才得知,自己所购买的住房和商铺都早己在2004年12月31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了解此事后,覃先生多次与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黄光柳当面或以电话交涉。“他都以下月马上交房为由哄骗我,其间他也写下承诺书,过后也没有任何进展。”覃先生告诉记者。
覃先生感慨万千地说:“怕年老多病的父母受不了这么大的打击,我一直不敢让他们知道此事。让我不解的是,给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证等五证的政府机关,怎么会把五证轻易的发给一个负债几千万、无能力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公司。更让我失望的是,2004年12月3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此楼后,开发商所持有的商品房预售证等五证也没有被发证机关没收。另外法院查封此楼后开发商还理直气壮的在各个报纸上打广告卖楼欺骗消费者。是什么让开发商如此胆大妄为?”
开发商钻程序空子
雅典卫城部分受骗业主还向记者提供了他们调查了解到的一项惊人事实:2005年1月25日前,即南宁市中院第一次解封雅典卫城62套房产之前,已有10余套房产被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违法欺骗的手段销售给了业主,之后南宁市中院方才进行了解封。记者了解到,仅2006年1月8日,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至少售出了6套房产。
同时,2005年6月15日,即南宁市中院第二次解封雅典卫城31套房产之前,已有近10套房产被违法销售了出去。
另外,在南宁市中院还没有解封的雅典卫城房产中,有至少18套房产和20间商铺也被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私下进行了销售,卢女士和覃先生所购买的房产就在其中,不少业主与卢女士和覃先生有着相同的遭遇。
9月7日,南宁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寿林表示,按照相关法律,如果将法院的查封封条撕去,就应采取刑拘的措施。记者问为何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查封的房产进行私下变卖法院却没有采取措施,他表示目前正在调查之中,一旦查实肯定会采取措施。
对此,一位业主表示,他们所购买的部分查封房产都是在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私下销售后,法院才予以解封的,所以法院应当掌握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私下变卖查封房产的事实。
法院判决 画饼充饥
本刊《法院隐瞒胜诉方解除查封房产》报道刊出后,金秋公司等方面认为惠华公司并非分文未得,他们表示在2002年6月24日,南宁市中院作出了(1999)南宁市执字第97-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广西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南宁市友爱南路43号友爱商住楼9、10层房产(在建工程、经广西区价格事务所测量约1707.58平方米)以人民币112余万元(含分摊地价款)出售给广西桂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得款人民币112余万元归申请执行广西桂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以偿还被执行人广西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欠部分债务。”
对此,惠华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以物抵债的方式,他们本来也采纳了,并向人民法出具了112余万元的执行款收据。但一直到现在,惠华公司仍然没有能够以所有者的身份对该房产进行真正的占有和使用。该房产的产权还没有过户到广西桂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仍在被执行人广西金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下。金秋公司一直就持有可以办理产权手续的材料,却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手续或依判决书判令将办理产权的手续交出。而且,南宁市中院在明知金秋公司完全具有可以履行此项办证义务能力的情形下依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强令其履行其应当履行办证或交出办理产权相关手续之义务。
期间,惠华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使用时,却受到金秋公司的百般阻挠和干涉,甚至连钥匙也拿不到。同时,金秋公司采取粗鲁的手段驱赶惠华公司入住看护楼房的员工,甚至还将这些房产私下销售了出去。
“从2003年起至今我们已多次向南宁市中院提出请求,请求完善该楼9、10层房产手续,请求将该楼9、10层现场交付直至真正占有和使用。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现在都已经拖了4年多了。”惠华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满腹苦水,“这所谓的执行款112万余元,根本就是画饼充饥,我们一分钱也没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