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达标准强行交付
在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房屋交付的标准约定为“通过综合验收”——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将取得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是在交房时,负责交付的物业公司却提供不出任何通过综合验收的证明文件。
综合验收和单体验收完全是两个概念,各种综合配套都已完毕叫综合验收,对于没有通气、绿化的小区,显然不可能通过综合验收,对此,物业公司的马经理并不否认,表示现在水岸绿洲小区通过的仅仅是单体验收。
记者请马经理出示一下通过单体验收的证明文件,马经理在查验了记者的证件之后,却拒绝出示单体验收的证明文件,并称,现在是“一户一验”,没有单体验收的文件,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下,马经理终于拿出了一份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公司会签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至于马经理所说的该小区通过消防等方面的验收文件,则根本不能提供任何书面文件。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急着让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是担心在售房合同中有约定交房日期,一旦违约承担预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不通燃气影响居住
业主反映的另外一个比较强烈的问题,是该小区仅仅通了水电不通燃气。对此,马经理的解释是“市政原因”,并称主管部门认为只要通了水电就可以交付房屋,当记者追问到底是哪一级的主管部门这样表示的时候,马经理却支吾不出所以然来。
业主们则认为:不论是什么原因,我是从开发商那里买的房子,不通燃气实实在在地影响到了我的生活了,总不能让我们自己去找“市政”讨说法吧。
现在物业公司在办理交付的过程中,要求业主必须按照0.4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业费,否则根本拿不到钥匙。已经办理了交房手续的业主李先生激动地对记者说,小区现在没有绿化、没有封闭、没有保安,而旁边的楼座正在施工中,不但房子不能居住、租不出去,还得缴纳物业费。
律师说法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杨志民律师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并提供商品房使用手册。根据青岛市相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且已在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面积测绘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