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规定不得过期 酒店依旧我行我素
本报讯(记者 屠仕超 房浩)“市工商部门明明规定,今年月饼券不得‘过期作废’,哈根达斯为啥还敢‘顶风作案’?”昨晚,读者孙女士致电本报962288热线,她说,手里一张2012年哈根达斯月饼券,背后分明写着“此券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为止,过期作废”。 记者看到孙女士发过来的照片,这张券是2012哈根达斯月饼冰淇淋——七星伴月,在券背后的使用规则一栏中,写着“此券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为止,过期作废”。这让孙女士很困惑:“工商部门已规定,月饼券面上印有‘本券过期作废’等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哈根达斯此举到底凭什么?”
市工商局表示,在此次月饼券“霸王条款”治理过程中,特别强调“本券过期作废”这一个条款缺失公平性。过期即作废对于消费者来说,极大限制了其正当使用权益。尽管月饼券的过期与消费者不无关系,消费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全部要求消费者担责确实过分苛求。如果发生逾期未领的情况,可与企业协商折算或采用以其他形式的补偿方案。
本报讯(记者 屠仕超 房浩)“请于2012年9月30日或之前换领,逾期无效!”昨天,网友向上海滩微博报料平台反映,他手里有一张朗廷酒店月饼券,券上仍印着“逾期无效”,与上海市工商局(微博)的规定很“格格不入”。
记者看到,这是一张朗廷酒店月饼券,上面写着“双黄白莲蓉月饼一盒”,换领地点是上海朗廷扬子酒店,或是上海新天地朗廷酒店。但是券上却写着这么一句话——“请于2012年9月30日或之前换领,逾期无效!”这使不少市民都感到不解:“市工商局明明规定,今年月饼券取消‘过期作废’,朗廷酒店的月饼券,为何如此‘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