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未能提供正确身份证号而导致延误挂失
雷小姐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一起被窃后,因未能提供正确身份证号码导致不能及时挂失,被窃贼盗取7万元。
雷小姐以银行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未审核取款人身份证件导致自己损失为由,将建行告上法庭。
去年11月12日下午13时左右,北京某大学学生雷小姐钱包被盗,内有银行储蓄卡及本人身份证。后雷小姐到建设银行储蓄所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建设银行要求雷小姐提供被盗储蓄卡的卡号,雷小姐因为忘记卡号,遂以18位身份证号进行查询。经查,雷小姐在其18位身份证号码下共有5张银行卡,未包括被盗卡。随后雷小姐又提供了其开户使用的15位身份证号,查出这个身份证号下共有5张银行卡,经工作人员逐一比对,确定了被盗卡,并办理口头挂失。而在办口头挂失手续期间,该账户被分两次取走人民币7万元。
建行认为,雷小姐办卡时使用的是15位身份证号码,办理挂失时提供的却是升位后的18位身份证号码,使银行工作人员无法及时为其办理挂失手续。
一中院认为,雷小姐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并将储蓄卡与身份证件合并存放,是导致存款被他人盗取的根本原因。故终审判决驳回雷小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