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44分报道,杭州萧山区的赵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可怕的事情:彩电自燃,一台于2003年购买的三星CRT彩电,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自燃了,好在大火被及时扑灭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屋内财产还是受到了损失。
事发后,赵先生立即联系了三星公司,但是三星方面却解释说,彩电的使用时间已经超过七年,处于非安全期,公司不承担责任。依据(,,)视像行业协会出台的《彩色电视机安全使用期的规定》,其中指出,CRT型彩电的安全使用期最多不超过七年,如果超过了七年,生产者将不对产品的安全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这样的说辞,赵先生并不满意,他认为,厂家应该事先提醒用户注意安全期限,但在三星彩电的产品说明上,却找不到任何相关提示。经交涉后,三星公司愿意提供一台32寸的液晶彩电作为赔偿。但赵先生认为,这远远不能弥补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星公司到底该不该做出进一步的赔偿?连线北京市律师协会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
主持人:您认为三星公司产品安全期的说法有道理吗?
邱宝昌:没有道理,因为他是有选择性的引用了电子协会所谓的规定,因为这个规定的第六条讲了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使用书中向者明示安全使用期。
我们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四项如果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清晰的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三星并没有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当中有任何的限期使用的。
我认为三星公司第一是选择性的引用了这个规定,不符合规定所有的意思的;第二产品质量法有明确的规定,必须要有一个限期使用的要有使用说明,要有安全期、失效期的规定,因为没有这种标识,者使用并不知道7年失去了安全。
产品质量法第45条也明确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