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纸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中山市先锋电器有限公司仿冒侵害了发明人何排枝于2004年5月23日申请并被国家专利局授予“一种组合互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420065266.6),判令中山市先锋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何排枝上述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胜诉后的何排枝仍显得不开心,他说:“区区10万元并不能挽回他的经济损失,因为他的设备市场价卖到1.2万元/台,而侵权产品只卖3000—4000元/台,这中间造成的伤害是无法用10万元来衡量的。我状告这种恶意的侵权行为,就是要让这种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