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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蹭”奥运热点须小心侵权

2021-12-23    中国质量万里行    罗克研     点击:

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在积极开展“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专项执法行动中取得成效。

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等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市场治理,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震慑力,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1-9月,共查处案件近26万件。其中,商标侵权案件2.42万件,针对侵权假冒高发多发的重点实体市场开展执法行动7万余次。

截至今年10月,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共办理知识产权案件1.4万件,其中,专利纠纷案件10676件,商标侵权案件3955件,商业秘密案件17件,共移送司法机关140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得到有力加强。同样,截止10月底,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办理知识产权案件1877件,罚没总额1581.4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件。

记者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获悉,2021年1-11月,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41万件、案值4.4亿元、罚没款11.04亿元,其中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685件、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642件、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3269件。据悉,在今年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中,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围绕重点商品、实体市场、电子商务、涉外领域四个方面的知识产权案件查办重点,严查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违法行为。1-11月,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3269件。

在各个省、市市场监管局陆续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不乏有一些代表性的案例,比如江苏省无锡市发布的一起关于侵权奥林匹克标志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今年8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滨湖区玖隆坡火锅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于2020年在新浪微博注册了企业微博,并于2021年7月25日、26日,先后在新浪微博发布含有“#一起看奥运##不可辜负的美食##东京奥运会#”、“#一起看奥运##如果我是运动员##好好吃饭##吃货在这里#”等话题,及含有宣传其菜品的商业广告图文内容的微博。

当地市监部门认为,上述两条微博使用的“奥运”“东京奥运会”等内容属于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奥林匹克专有名称标志。当事人为提高商业影响及宣传自身餐饮品牌,未经许可,擅自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专有名称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4条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2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据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的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从2021年10月中旬到2022年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对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业内律师表示:“保护知识产权类权利对2022年北京冬奥会来说意义重大。奥运热点固然诱人,但侵权的代价更高昂。”

相关法律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其中主要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此外,残奥会的有关标志,保护对象和保护标准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了一起审惠氏公司诉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同样具有代表意义。

据案情介绍,被告陈某某与管某某通过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及设立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等商标。

2020年12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惠氏公司等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5万元,共计3055万元。

宣判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提起上诉。2021年4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管某某试图通过合法手段掩盖其实质攀附惠氏公司商誉获得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两者和青岛惠氏公司、正爱公司、向笛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既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又因各自行为客观结合而给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造成同一损害,均构成共同侵权。据此,被诉侵权行为符合“故意”和“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本案赔偿数额。根据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和以其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经销商数量和年购货指标计算其侵权获利的区间为789.08万元~5193.19万元,并以此确定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结合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确定以3倍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倍数。以此计算的本案损害赔偿总额的区间为3156.32万元~20772.76万元,该区间的下限已超出惠氏公司等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数额,故对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并对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浙江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案。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中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参考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计算侵权获利的区间以精确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将基数和倍数分别单独计算后确定赔偿总额等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措施,为大力惩戒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贡献了司法智慧。

据了解,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聚焦高质量发展,开展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整治,2021年累计向地方通报4批次81.5万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前3批撤回率达93.1%;累计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37.6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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