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专家论坛:特别代表人诉讼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2021-12-09        朱晓娟 赵栩    点击:

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朱晓娟 赵栩

2014年,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设立。投服中心作为证券行业保护中小股东的利器,可以有效弥补中小投资者实力不足的问题,同时,该机构也积极参与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助力市场环境的维护。2019年《证券法》修订,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康美药业虚假陈述一案是自《证券法》修改以来的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

一、投服中心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时间线梳理

?2020年12月31日,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2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

?2021年3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1年3月26日,投服中心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就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接受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经最高院指定管辖,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此案。

?2021年4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再次明确权利人范围及声明退出规则。

?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的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亮点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证券领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前两款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第三款是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即“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此条文中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即投服中心。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相比,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加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1、默示加入、声明退出制度

这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最大亮点:即特别代表人诉讼采取的是退出制群体诉讼——“默示加入、声明退出”制度。“退出制还是加入制度的选择关乎集团成员的确定方式以及诉讼裁判的约束范围,所以它是设计集团诉讼制度时最为关键、最具争议的问题”。 有学者对这一制度的本质进行了阐释:退出与加入的选择是政策性问题,“是关乎一个人的法律权利是否应当在不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被确定与被强制参加谁送的‘程序保障’问题”。

这一制度建立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享有的“名单调取权”的前提上,即默认名单范围内的权利人当然参加诉讼,除非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加入制下,投资者需要自行履行一定程序以加入该诉讼。但是退出制默认所有投资者均为集团成员,除非明示退出。这一制度充分借鉴了美国集团诉讼的有益经验,并与我国国情相融合。具体来说,这一制度有以下优点:

首先,“默示加入、声明退出”机制可以有效应对投资者“理性冷漠”问题,促使投资者主动留在诉讼中。其一,一般情况下,正如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很少主动选择加入诉讼,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也很少主动选择声明退出。其二,中小投资者普遍存在搭便车心理,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则是利用了投资者的这一心理,因为投资者无需为一定行为即可坐享成果。

其次,该制度可使得“大型原告集团”成立,有助于实现诉讼经济。集团的存在可以使得高昂的诉讼费用分散于多位投资者之上,单个投资者所承担的诉讼成本会较低,这也变相促进了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长。同时,这也可以避免同案重复判决,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高效促进投资者权利实现与损失填补,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同时,这一特色的直接后果是力量的凝聚,是对证券违法人的警告。一方面,投资者是否选择退出是不确定的,因此,证券违法人所面临的赔偿额度也是不确定的,这会倒逼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审慎为一定行为,避免某日被置于天价赔款的悬崖之上;另一方面,凝聚多方力量也可以扩大投资者方的优势,投服中心的参与也可以让本就倾斜的力量对比天秤稍显平衡。

2、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

由投保机构担任代表人的制度安排充分利用了投保中心的“公益性”特征,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出现利益冲突问题:即代表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或者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同时,投服中心熟知诉讼流程,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且,投服中心也可以对诉讼律师展开更好的监督,防止诉讼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广大投资者权益。

3、权利人名单调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代表人诉讼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在人民法院确立权利人范围后,投服中心可以以此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此时无需权利人自行向法院申请登记,投服中心便已经获得全部权利人的名单。

赋予投服中心此项权利可以省去“确定权利人”这一过程,节约诉讼成本、加快诉讼前期准备工作的推进。同时,该项制度与“默示加入、声明退出”制度相互配合,以促进投资者参与民事诉讼,实现保护投资者、惩罚违法行为人的目的。

4、诉讼成本方面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代表人诉讼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不预交诉讼代理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可不提供担保。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倾斜保护:考虑到投服中心的公益属性等,降低其诉讼成本可以有效促进投服中心助力维权的积极性。

可以看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凝聚中小投资者力量、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领域中发挥了极大作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作为本次制度设定最大的亮点,充分克服了投资者理性冷漠等问题,同时也严厉打击了证券违法行为。但这一制度仍存在可改进空间,如投服中心激励性、独立性不足以及其自身营利法人定位不科学等问题,同时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具体的行权通知规则等仍有待细化。

三、中小投资者维权指南

作为中小投资者,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妥善利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关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网站,及时获取维权资讯,当发现自己购买的证券因发行者存在虚假陈述、操纵价格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时或者怀疑其存在此类行为时,可以联合50人以上共同委托投服中心作为特别代表人帮助其维权。同时,及时关注受案法院公告,当投资者不愿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时,应当及时按照法院公告的“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及期间”,声明退出。

此外,除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小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方面,投服中心、证监会官方网站等都设有投资者教育板块以供学习,中小投资者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相关知识学习,谨慎投资,避免跟风。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如果发现自持证券存在违法违规风险,可以及时向证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02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