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经济学院、中诚信国际联合主办的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34期)于线上举行。论坛聚焦“建设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挑战与路径”,多位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主要成员刘小鲁代表论坛发布CMF中国宏观经济专题报告。刘小鲁表示,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大数据使用范围越来越广,重要性日益提高,也引发了很多新问题。首先,大数据的广泛使用引发了很多权益纠纷、数据安全问题和反垄断规制方面的新问题。在商业数据使用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当数据涉及到跨境流动时,数据安全问题就会变得更加敏感。其次,在工业领域或者在整个产业领域,数据的共享和流通可能会面临更大困境。包括数据产权界定不够清晰、在数据质量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等环节缺乏明确的治理体系、缺乏数据标准等。
针对数据标准,刘小鲁指出,虽然我国已经发布了关于工业数据的部分标准,但标准的市场接受度仍有待提升。此外我国在物联网领域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对外依赖度较高,海外供应商间的标准不统一,导致物联网所采集的数据缺乏统一的标准。
而就在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也强调了标准的重要性,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指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
刘小鲁在报告中指出,数据虽然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但它和传统的资本、劳动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非竞争性、衍生性、外部性、多样性、时效性。这些特征会引发确权和规制问题、产权界定和分配问题。他认为,建设数据要素市场首先要继续完善数据的立法和数据确权;其次要继续以包容审慎原则来评估数据垄断问题;最后要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和数据技术推动数据流通与共享。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认为,既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也要加强数据保护立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通过,体现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进入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既要发展数字经济,也要防止过去工业社会中出现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弊端,不能以牺牲个人的信息和隐私保护,甚至包括数据的安全为代价。此外,对数据确权问题要采取两权分离模式:用户享有所有权,平台拥有用益权。通过用益权的设定,可以很好地保护平台商业数据的权益,同时促进商业企业不断加大投入、鼓励创新。所以,权利的分配不仅是为了促进交易或者成为数据能够流通利用的前提,更主要的是鼓励企业创新。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经所副所长孙克围绕数据立法、确权已解决和未解决的问题等展开分析。他认为,第一,我国数据立法方面存在三大趋势:注重以人为本、注重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的发展、注重与国际规则接轨。第二,我国数据确权已经解决了战略问题、认识问题和技术问题。第三,目前我国数据确权存在几大未解决的问题,首先是从消费型到产业型的数字经济存在巨大鸿沟;其次是数据的确权需要在未来的社会和个体多方的权衡中取得前进,要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层面做权衡;此外数据的属性和权利归属存在复杂性和模糊性。第四,对于商业数据不应采取排他性的财产权保护,这会影响数据市场的发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任曾宇认为,有必要通过几大措施进一步保护商业数据确权。一是要进一步加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明确数据确权,可以在已有法律的前提下进一步出台行业细分领域相关的数据产权保护的细则和实施办法。二是要推动建立层次化分布式的数据共享流通交易平台,进一步规范数据交易的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三是要出台对数据资源定价的指导性意见和规则,严厉打击在数据资产交易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要进一步推动商业企业的数据使用的自律管理,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