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称《“三包”规定》),该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三包规定”》修订的背景
2013年10月1日,原质检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实施。该规章实施8年间,我国汽车产销数量从规章实施前的2012年生产1927.2万辆、销售1930.6万辆,提高到2020年的生产2522万辆、销售2531万辆,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世界汽车产销量第一大国,汽车产业在国民经济和居民消费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三包”规定》在落实经营者汽车“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家用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修订主要是三个方面的需求:
(一)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严格落实汽车等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探索建立第三方质量担保争议处理机制”。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明确提出“修订汽车等消费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促进汽车消费,推广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快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健全产品质量担保等制度,完善多元化消费维权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行规章已不能适应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比如: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涌现,新能源汽车和皮卡车快速发展,但新能源汽车的电池、电机、电控等主要部件以及皮卡车整车均未纳入“三包”范围,对促进产业发展、刺激消费带来一定影响。比如:汽车产品已逐步向清洁化、智能化、网联化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无人驾驶、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涌现,《“三包”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法规要求滞后、争议处理机制和相关技术要求不健全等问题,亟需修订。
(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汽车产业不但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更是拉动内需、激发消费潜力的重要产品。同时,家用汽车是消费者除房产以外具有较高价值的家庭耐用商品,其质量问题特别是“三包”问题牵动着千万家庭的利益。近年来,汽车及零部件投诉长期名列前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各级消费者组织疲于应对,难以有效处理大量的汽车投诉。2019年4月,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暴露出该规章在汽车购买初期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缺乏相应的退换车条款;2020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上汽通用五菱宝骏汽车变速箱质量问题,反映出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相互推诿责任,消费者退换车困难重重。同时,消费者普遍反映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使用补偿费较高,而自身的车辆登记费、装修费等损失没有赔偿规定,享受“三包”权益的便利性也有待改善。
二、修订的主要亮点
新修订的《“三包”规定》分六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义务,第三章“三包”责任,第四章争议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此次修订体现出三大亮点。
(一)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体现在4个重要条款:1.新增加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此条款解决了在汽车购买初期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缺乏相应的退换车条款问题。2.新增的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一)车辆登记费用;(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这一条款解决了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得到的补偿问题。3.新修订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符合退换车条件,并且选择退换车向销售者支付使用补偿费时,补偿系数不得高于0.5%(旧的“三包”系数为0.5%-0.8%)。通过降低使用补偿系数,减少了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使用补偿费。(10万5000公里的车,旧“三包”需要支付4000元,新“三包”需要支付2500元)4.新修订的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或者因质量问题累计时间超过35天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短为4次、30天,提高了质量要求,降低了退换车门槛。
(二)适应产业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一是针对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现状,新《“三包”规定》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二是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保护皮卡车消费者权益,促进皮卡车行业快速发展。三是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止力度。
(三)针对汽车“三包”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监管制度。一是强化了经营者的质量责任。《“三包”规定》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二是明确了汽车“三包”工作的事权职责及工作流程。《“三包”规定》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执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提供技术支持。”三是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经营者义务)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解决“三包”落地难题
(一)大力开展新修订《“三包”规定》宣传活动
一是对全省4S店进行全覆盖宣贯,明确“三包”责任和义务。第一对4S店进行宣传,明确责任和义务,对“三包”内的责任要主动承担,对购车的消费者在购车后,认真学习三包规定,在车辆使用中出现了问题,主动学会用“三包”规定进行维权,而不能过度想当然的维权。在销售的环节中要前置把三包规定贯穿进去。第二对消费者充分运用电视、广播及抖音、微信公众号、冀云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法规要义条款,让想购车的消费者充分明白,买到新车后,出现了质量故障,退换车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这个风险做到提前告知,避免出现“车闹”现象的发生。第三对一线执法者进行培训,做到有规必依,违规必究,同时对一些消费者的过度违权也要进行阻止。
(二)扎实做好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
一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省局将逐步完善“三包”争议处理工作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二是根据总局要求,将组建新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严格把关审核,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支撑。三是鼓励开展第三方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试点工作,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4S店落实《“三包”规定》日常监管
一是通过告知函、明白纸等形式,警示新《“三包”规定》修订主要条款、施行时间、法律责任等。二是选择“三包”投诉较多的4S店进行明察暗访、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三包”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作者: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