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购物时,消费者常能看到“假一赔十”“十倍返还”等吸引眼球的广告语。但如果真的购买到“山寨”产品,又当如何维权?商家作出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予以兑现?
买到了假电脑 “假一赔十”能兑现吗?
深圳消费者陈某欲购一台笔记本电脑,遂前往某电脑专营店购买,店门口立有一公告写着“假一赔十”。随后,陈某在店内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后上网验证防伪代码并经专业人员鉴定,发现电脑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陈某遂找到该电脑专营店要求其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
本案中,该电脑专营店是否应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
对此,深圳消委会对这一情况“以案说法”称,“假一赔十”是该电脑专营店自愿作出的真实的承诺,是该电脑专营店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该电脑专营店应对消费者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该电脑专营店“假一赔十”的承诺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范畴。该电脑专营店的“假一赔十”的条款不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的范畴,不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其次,该电脑专营店承诺“假一赔十”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单方允诺,具有法律效力。单方允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此种行为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对该意思表示作出承诺即可成立。其二,它是表意人为自己设定义务、为相对人设定权利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付出某种代价,相对人对于表意人也不负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
本案中,该电脑专营店“假一赔十”的承诺符合上述特征。它是商家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作为相对人的顾客作出承诺即可成立。它是商家给自己设立义务而给顾客设定权利的意思表示,顾客虽须在与商家签订买卖合同后才享有此项权利,但顾客的购买行为并不是“假一罚十”的对价,而是“假一罚十”的条件。
本案中,消费者买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即符合该电脑专营店单方允诺所附的条件,该单方允诺有效。
在这一案例中,深圳消委会主要索引了以下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对此,深圳消委会建议,消费者优先选择消费评价指数较高、“好人举手”承诺商家进行消费;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注意保留与商家有关的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便于发生纠纷后作为维权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维权意识。如遇消费纠纷,可先行与经营者或第三方平台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和解,应及时投诉。
网购手镯遇假货 湖北天门法院判决商家“假一罚十”
2020年12月27日,刘某在天猫旗舰店上向某贸易公司购买手镯2件,共706元。刘某收到手镯后,登录商家提供的中维珠宝宝石质量检测中心查询证书信息,未能查询到相关数据信息。后委托中国地质大学珠宝检测中心对该手镯进行鉴定,该检测中心出具报告认定2件手镯为翡翠(处理)手镯,并非商家承诺的天然翡翠A货手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和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刘某要求某贸易公司退回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该贸易公司同意退回货款,但拒绝赔偿十倍货款。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向湖北省天门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贸易公司赔偿十倍货款。
湖北天门法院认为,刘某与某贸易公司通过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贸易公司交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商品,致使刘某购买翡翠手镯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刘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已支付的货款706元;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某贸易公司宣传其售卖的手镯均为“缅甸天然A货翡”,但实际给付刘某的手镯却为“翡翠(处理)手镯”,并提供无法验证的《珠宝玉石鉴定证书》,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构成欺诈。
天门法院判决:刘某退还购买的手镯2件,某贸易公司返还货款706元,并按十倍货款即7060元对刘某进行赔偿。判决后,该贸易公司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将执行款汇入法院执行账户。
同时,法官提醒,消费者应合法、理性维权,不能以“打假”威胁商家牟利。
四川广安消费者邓某网购口红却因卖假索赔牟利而遭到法院的驳回。2020年12月10日,邓某花2760元在某网购平台一家店铺一次性购买了口红40支。邓某在收到口红后,对产品开包检查并拍摄视频,后以包装仅有外文商标、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联系网购平台退货退款。两天后,该平台全额退款给邓某。
随后,邓某向网购平台和店铺老板姚某提出,按“假一赔十”的标准对她赔偿,但遭到拒绝。邓某于今年3月2日向嘉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姚某,请求判决对方赔偿自己27600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邓某认为,她在收到口红后,对其开包检查,发现不仅没有中文标签,全为三无产品,且做工粗糙,有刺鼻性气味,便联系网购平台要求提供进货发票以及授权凭证等证明产品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但姚某并未提供。姚某在网页上清晰地标注了假一赔十。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判决姚某按货款10倍的价格赔偿自己。
姚某认为,已为邓某办理了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双方交易已经了结。邓某没有举证证明这些口红是假冒产品。邓某在收到口红后,如果认为是假冒产品,应提供实际产品请有关部门鉴定并提供鉴定报告,而不是选择退货退款。邓某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应适用“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经法院当庭询问邓某,邓某称购买40支口红是为了赠送朋友,但没有确定要送哪些人。法院同时调查发现,邓某同时在嘉陵区法院提起了三起类似索赔案件。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生产者、销售者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生产、销售合格产品,消费者也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以符合其自身所需与销售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邓某以“买假索赔”达到牟利的目的违反了诚信原则。邓某一次性购买了40支型号相同的口红却没有明确的用途,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其购买商品后并没有立即使用而是拍摄视频保存证据,显然购买目的并不是生活需要,不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因此,对邓某主张的10倍赔偿不予支持。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邓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官提醒,对商家来说,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经营者在网络上从事经营活动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假一罚十”是商家对商品质量的诚信保证和罚则承诺,合同一旦订立,即构成合同内容,如商家知假售假,应支付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提高警惕,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保留证据,通过协商、投诉等途径解决问题,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