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消费纠纷案,涉案的是物美与永旺两家超市。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两家超市均因销售过期产品被法院判处担责并赔偿消费者一千元。
物美出售过期食品 被判赔偿一千元
2016年8月25日,消费者张某在物美北沙滩店购买“魅夜蜜恋玛格丽塔鸡尾酒”1瓶,单价5元。后发现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保质期为12个月,在销售时,该商品已是过期食品。
被告物美北沙滩店答辩称:物美北沙滩店需要回去核实产品批号,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法院认为:法律禁止经营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院据此判处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沙滩店返还原告张某购物款五元并赔偿张某一千元。
永旺出售过期食品 同样赔偿一千元
另一起涉案的是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2016年11月19日,唐女士从永旺朝阳分公司购买奇异果语鲜榨橙汁248ml(以下简称鲜榨橙汁),单价27元,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22日,保质期至2016年11月18日。
经法院审理认定,唐女士购买时,该产品已过期。
但永旺朝阳分公司答辩称:永旺朝阳分公司作为销售者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审查注意义务;涉案商品并非永旺朝阳分公司销售商品,永旺朝阳分公司并未采购、销售该批次商品。
永旺朝阳分公司称,经核查永旺朝阳分公司的所有批次进货记录,永旺朝阳分公司并未采购、销售过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22日的商品。同时,涉案商品为通用产品,并非永旺朝阳分公司独家经营,该鲜榨橙汁在其他超市都有销售,唐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就是永旺朝阳分公司所销售的商品。为此,不同意唐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永旺朝阳分公司否认是其销售的辩诉,唐女士有产品照片及实物、购物小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法院认为:唐女士持有的鲜榨橙汁一瓶及相应的销售小票,足以证明其从永旺朝阳分公司购买了过期食品的事实,唐女士要求退还购物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虽然永旺朝阳分公司辩称涉案商品非其销售,但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此项主张,故该辩称法院未予采纳,支持唐女士主张的一千元赔偿。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返还原告购物款;并赔偿唐女士一千元。